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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3)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发布时间:2006-05-09  作者:黄乐桢   编辑:j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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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劳动法》和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部只能是相应的提出一些要求和指导性建议,并不能强制的规定,而且各地的制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元,这个标准是不含社保个人交费的,如果加上社保,那么就会超过40%,上海也是如此,有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就含有社保个人交费。”李处长说。

为何 “社会平均工资法”行不通?

“既然是国际通用方法,况且又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过通知可以执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为何在地方执行下去?”刘开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不解。

“2004年,深圳最低工资只有平均工资的18%,而深圳一直以来就是以一个外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以中低收入为主。其中深圳有1200万人,其中有户口只有127万人,没有户口的有1055万,最低工资没有解决好将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他说。

张国玖则认为,深圳很重视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与落实。通过最低工资的调整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据他向《中国经济周刊》披露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深圳市工资总额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所占比例仅为1.59%。

“假如要单纯从平均工资去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不符合目前现实的。”张国玖进一步分析说,“当前大家认为的平均工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平均工资,而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它在统计抽查的样本上是有不科学的地方。”

这一点得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陈秀庆处长的认同。他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样本主要向国有企业采集,而在浙江是以民营企业居多,所以说,把平均工资完全认同成社会平均工资在目前来看是不合适的。

4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鸣教授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在《规定》中没有统一要求要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法’,因此不能说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政策,但我们可以用‘社会平均工资法’来衡量当前最低工资状况是不容乐观的,最低工资调整是势在必行。”

深圳市参加最低工资调整听证会的一位企业代表认为,“最低工资调整还是要适当,涨幅太大企业是受不了的。”

但与此相反,4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应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缩小这种结构性的收入差距,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

事实上,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中央已经在行动。此前,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6年会”上表示,“将着力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特别是工人最低工资制度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最低工资水平过低、几年不提高等情况都要逐步改变,收入提高是增加消费的一个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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