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在此范围外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刚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调整后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并标注会计从业资格因法律修改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39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含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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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每一位员工的个税继续教育附加扣除,一定要记对了!
那么关于继续教育还有哪些疑问呢?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有人能扣4800元,有的3600元,有的却是8400元?
疑问: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有的人可以扣除4800元,有的可以扣除3600元,为什么我能扣除8400元?
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提醒: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
那么,又有小伙伴问了,员工虚报继续教育怎么办?
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弄虚作假,会计背不背锅?
请问:
我是单位的会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怎么办?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答复:
1、发现员工填写的不对,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
2、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相关责任。
参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本文来源:人社部、郝老师说会计、大白学会计,大白学会计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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