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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毒瘤"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3-02-05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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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围绕财务造假、占用担保等上市公司恶性违规和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等重点领域,深交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监管“前沿阵地”作用,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

中新经纬2月3日电深交所3日通报2022年纪律处分情况,全年共针对各类违规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265份,同比增长约17%。

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违规是“重灾区”

据通报,深交所2022年共针对各类违规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265份,同比增长约17%。处分证券发行人143家次、其他责任人员908人次,同比增长约7%。清晰传递“零容忍”理念,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和良好市场生态。

监管领上,实现“广覆盖”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共作出256份纪律处分决定,同比增长近27%,创近五年新高。处分上市公司137家,责任人员895人次。发行审核监管方面,共作出6份纪律处分决定,处分发行人3家、控股股东等责任人员2人次、保荐代表人4人次,并对4家保荐人和14人次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作出书面警示。债券监管方面,共作出3份纪律处分决定,处分债券发行人3家,责任人员7人次。

违规类型上,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违规是“重灾区”。从违规类型分布看,共处分信息披露违规137次、规范运作违规129次、证券交易违规68次、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16次。其中,信息披露违规和规范运作违规分别占比约39%、37%,最为高发。信息披露违规方面,具体包括财务造假、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业绩预告披露违规等。规范运作违规方面,主要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业绩承诺违规等。

处分对象上,紧盯“关键主体”。一方面,持续强化对违规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打击,分别处分572人次、213人次,同比增长分别为8%、39%,是处分最多的两类主体。另一方面,对承担“看门人”职责的中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共处分2家次中介机构和33人次从业人员,处分总人次超过前三年之和。其中会计师类处分占比60%,保荐代表人类处分占比约29%。

处分类型上,有“力度”也有“温度”。一方面,对恶性违规和“首恶”适用严厉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以下简称公开认定)的数量大幅增加,惩戒力度加大。其中,公开谴责决定书107份,同比增长约58%,公开谴责397人次,同比增长约49%。对36位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予以公开认定,同比增长约89%。另一方面,坚持“宽严相济”,合理区分责任,对次要责任人员与“首恶”区别对待,对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化解不良影响的予以从轻、减轻处分。

“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毒瘤”

通报称,围绕财务造假、占用担保等上市公司恶性违规和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等重点领域,深交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监管“前沿阵地”作用,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

“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毒瘤”。财务造假等恶性违规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深交所始终保持追责高压态势,全年共处理ST柏龙、宁波东力、科融环境等财务造假案件18单,同比增长80%。对涉案的77名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17名主要责任人予以公开认定,打击力度和震慑效应持续加强。例如,针对违规金额巨大、持续八年财务造假的ST柏龙,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监高全部予以公开谴责,并对5名主要责任人予以五年内至终身不等的公开认定。针对近年来新增的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对宁波东力、ST天山及其董监高、造假的标的公司、负有责任的交易对手方均给予公开谴责。

有效整治占用担保违规。全年共处理资金占用36单、违规担保28单,合计处分上市公司48家次,相关责任人320人次。其中,25家公司在处分前已全部偿还占用资金和解除担保,10家部分解决,整改率约73%,占用担保违规乱象整治成效显现。按照“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原则,深交所对及时偿还占用资金并解除担保责任的仁智股份、大烨智能等二十余单,从轻或减轻处分。对ST美盛等部分反复占用、屡教不改或者违规金额巨大、长期持续占用的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依规予以公开谴责,并对“首恶”予以公开认定。

“多管齐下”从严把好发行上市“入口关”。2022年共对16家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企业予以坚决否决,对52单IPO项目实施现场督导。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等各环节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不准确等违规,对3家股票发行人、2名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4名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切实防止“带病闯关”,维护创业板注册制高质量运行。一方面,强化审核问询。例如,在审核问询中发现鑫甬生物在招股说明书中遗漏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相关信息,申请文件存在多处信息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对发行人予以通报批评。另一方面,衔接现场督导。通过现场督导发现真美股份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未充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相关风险等,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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