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持续加强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的工作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组织开展2023年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
自查对象包括自2023年1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出具100份以上财务审计报告(年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
有关事务所根据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业务报备数据清单,对本所相关注册会计师其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查报告中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自查与报送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至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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