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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评协印发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8-31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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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会计视野讯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发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称,《江苏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已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经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以下为《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会费收取和使用,保障省评协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中评协〔2005〕101号文件中会费标准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单位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省评协。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第八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评协直接交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上交省评协。个人会员会费总额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十条 会员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会费困难的,可以向省评协提出申请,经省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支出;   

(二)本团体秘书处及各专门(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等各项支出;   

(三)开展行业党建工作支出; 

(四)资产评估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五)自律监管、检查、惩戒及专业技术评审支出; 

(六)考试组织和登记管理支出; 

(七)行业人才培养、师资授课支出; 

(八)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支出;   

(十)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支出; 

(十一)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支出; 

(十二)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支出; 

(十三)会员奖励、补助支出; 

(十四)捐赠支出; 

(十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省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省评协应当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省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省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省评协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省评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www.jsas.net.cn/pub/zcpgxh/ggwj/202308/t20230830_139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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