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通知称,为了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按照《通知》工作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对于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核算基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促进市政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和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督促各记账主体在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在2024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各县、市、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具体报送形式将另行通知)。
二、准确把握政策,加强会计核算
(一)准确界定记账范围和类别。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市政基础设施范围、类别和明细目录登记入账,做到完整全面、规范准确。
(二)科学确定记账主体。
各地要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记账主体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对于已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
(三)合理确定初始入账成本。
对于已按《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无需对其初始入账成本进行调整。
对于其他尚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在2002年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应当以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无法取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可以依次按照工程结算审核金额、工程结算金额、工程合同造价金额、工程设计预算金额、工程概算金额等作为初始购建成本;因建设年代久远(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已不可考,在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经过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以按照距入账时间最近一次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成本入账,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以外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确定重置成本标准时,各有关单位要执行《通知》“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有关规定。
(四)规范明细核算和累计折旧。
对于首次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各记账主体要根据《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
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各记账主体在市政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各记账主体在《通知》印发前已经核算市政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对于已经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核算、但重分类为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计提折旧,此前未计提折旧的,应当在资产重分类的同时补提折旧。
三、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培训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使各相关单位及时、全面掌握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确保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原文地址:https://czt.gxzf.gov.cn/zfxxgkzl/zcwj/qtzdwj/t178690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