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条例实施细则落地: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设置过渡期”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迎来细化。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近日,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是对202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重要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全面加强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
《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具体来说,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明确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
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
备受关注的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方面,具体来说,(一)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二)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
(三)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
(四)仅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
备付金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二)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4%计算。(三)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3%计算。(四)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2%计算。(五)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1%计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和措施等。
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过渡期安排等。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同时,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一是开展宣传解读,及时答疑解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制度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衔接。三是强化贯彻落实。根据有关工作安排,依法按程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支付机构坚守合规底线,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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