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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万事兴及控股股东被警示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4-08-31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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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违规资金占用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津万事兴及公司时任董事长耿学忠、时任总经理刘小靖、董事会秘书翁格佳、财务负责人王海艳被警示。

原标题:“V观财报|津万事兴及控股股东被警示”

中新经纬8月30日电据天津证监局网站30日消息,天津证监局对万事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经查,万事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兴控股”)、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万事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津万事兴为天津蓟州新城民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自2018年1月至2023年7月共产生应收账款32477137.55元。津万事兴控股股东万事兴控股收购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兴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四方签署《债务债权转让四方协议》,约定以债务等额抵销方式结算部分股权交易价款,即津万事兴以32477137.55元应收账款代控股股东垫付部分股权收购价款,协议于2023年8月底生效。截至目前,上述占用资金尚未全部归还。

二是2023年12月,津万事兴为万事兴控股控制的天津万事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24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津万事兴未就上述事项事先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万事兴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万事兴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津万事兴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津万事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津万事兴时任董事长耿学忠、时任总经理刘小靖、董事会秘书翁格佳、财务负责人王海艳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耿学忠、刘小靖、翁格佳、王海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津万事兴主营业务是为住宅物业、商业物业和其他物业的开发商、业主提供全方位物业管理服务及供暖服务。

业绩方面,津万事兴上半年实现营收3166.2万元,同比下降0.38%;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4万元,上年同期为-38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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