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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被警示、通报批评,收监管函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5-12-13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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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存在信披不准确等违规行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警示、通报批评,收监管函。公司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收警示函。

原标题:"V观财报|红宝丽被警示、通报批评,收监管函"

中新经纬12月12日电因存在信披不准确等违规行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红宝丽)被警示、通报批评,收监管函。

红宝丽12月12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红宝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2年6月及2024年2月,红宝丽子公司分别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于当年末全部收回。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中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二是公司2021年及2023年年报中,关于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存在少计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江苏证监局指出,红宝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五条第四项等规定。

宝源投资作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红宝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及《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红宝丽、宝源投资、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12月12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鉴于上述第一项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芮敬功,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芮益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同日,深交所还发布《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红宝丽的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红宝丽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红宝丽始创于1987年,从一个濒临倒闭的软泡小车间发展壮大为以环氧丙烷为核心,聚氨酯、醇胺及其衍生物为一体的化学新材料集团,与跨国公司同台竞技中,在硬泡组合聚醚、异丙醇胺两个细分行业名列前茅。公司于2007年在深圳中小板上市。

二级市场上,红宝丽12日收涨0.53%报7.6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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