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