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任红梅参加了水利部组织的集中培训后,从当年4月到5月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先后组织了三次专题讲座。单位领导、机关各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全体党员、委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和财务主管、全体财务人员、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听取了讲座。讲座的内容以《条例》中17类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为重点,逐条讲解,并列举了十几件近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各类违法案例,使听讲座者了解到触犯《条例》的行为后果和将受到的处罚处分类型。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干部、财务人员和机关全体党员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
记者:您对制度建设和实践执行的关系怎么理解?
任红梅:应该说,制度建设是前提,执行就是制度的落实并使之产生效果,为制度的改进提供实证。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组织必须要有成文的控制制度,尤其是财务规范制度。每个单位的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那么就要针对每个单位的情况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制度化建设,这样工作过程中才能有章可循。但是执行是制度的必然结果,不执行就等于浪费制度。
记者:您如何看待2005年财政部出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任红梅:我当时参加了水利部组织的《条例》培训班,学到了很多知识。这个《条例》分各种情况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做了详尽的规定,对凡是能够接触到财政资金的环节均设置了违规处罚形式与方法。其操作性很强、很有用。
《条例》能够让行政工作人员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这就在相关人员的意识中设下了“警戒线”,有利于他们把握好原则,防止违规操作。
记者:在单位内部组织的《条例》培训班效果怎么样?
任红梅:效果还不错,许多人包括单位领导都反映这个培训班很有必要,对提高政府工作质量与效率有很大的帮助。
记者:能具体地说明一下吗?
任红梅:那就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吧。比如说,单位出差要报销差旅费,如果说报销的差旅费中出现假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主管领导需要负责的是出差的真实性而不是票据的真实性,需要对票据真实性负责是报销人。
但是如果是一个行政单位收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该上缴的不上缴,那么这个单位的“一把手”就要承担很大责任,可根据不同金额确定不同的处罚。
记者:的确是划分的很详细。除了对制度的制定、解读、培训之外,您作为财经处的处长对现代财务管理有怎样的体会?
任红梅:以前说起会计就认为是核算会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会计已经逐步地向管理会计迈进。除了以前的记账等核算内容外,现在又加入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预算编制等内容,基本的核算内容已经在整个财务工作中缩减到20%左右,而且这20%内的变动也相当大,主要是具体业务上的变化。另外我们还要和下级单位、上级单位相关人员沟通,再者还涉及到本级财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沟通。还有,由于水利部门行业比较特殊,因此我们财务工作非常复杂,要对其进行条分缕析、卓有成效地管理是—件相当不容易的事情。
财务管理是一种社会科学,如果仅仅停留在业务学习上那么范围就变窄了,所以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其他方面的科学,比如管理学、文学艺术等方面知识。
记者:除了专业技能培训外,您对科室成员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
任红梅:首先就是要分工明确。因为财务工作内容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分工,让某些人变成某一细节的专门人才。其次就要稳定。比如负责预算管理的人员的就不能频繁轮换,因为预算管理变化比较快,胜任该工作起码要熟悉三年的改革,如果仅停留在熟悉一年的改革基础上很难胜任,就会对整体财务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再者就是因人定岗,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最后就是要让他们心情愉快的工作。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
记者:如何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任红梅:首先领导要公正;然后就要让他们知道自身的优势是什么,为什么需要他担任这个岗位,以及他对该岗位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