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客观自然界之间的差别和对立,并不是从外面加进来的,而是它们本身所固有的,只是当原始人在智力和体力均极为低劣的情况下,还不能分辨这中间的差别和对立而已。但实质上,这种不能分辨的“直接性”,本身就包含着在进一步发展中必将得到分辨的“间接性”。因为,归根结底人类不能脱离客观的自然界而生存,相反,人类总是要紧紧依赖对于客观自然界的加工改造而生存。正是在这种生产实践中,人类的智力和体力得到了提高,从而能使自身与客观自然界逐渐区分开来。(王树人:历史的哲学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p.14-15.)但是,标志着人类真正进步的,不仅是人类从自然界分离出来,有了自我意识,区分了主体和客体,而且还表现在人群之间也冲破了无纷争的状态。也就是说,从人把自身与客观自然界区分开来,到进一步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对立并进行斗争,这才是人类从蒙昧到文明的真正起点。有了差别,就显现了潜在的矛盾,有了矛盾,就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和互通有无、互相算计的关系。对于人类来说,发现了相互之间的差异,就可以进行相互比较,在认识和进行活动时,就要考虑相互关系,进而还可以进行互通有无的相互交换。当然,在原始社会生产水平极低的情况下,这种比较,这种相关性,往往表现为大同小异,甚至看不出存在什么差别。但是,大同小异的差别,毕竟是差别,它表明人类终于从那种了无自我、不分轩轾、浑浑噩噩的蒙昧境界里走出了第一步。从阶级社会历史的角度看,它是一大进步。
在原始社会发展的这个阶段上,如果人们自身缺少必需品,例如维持生存的食物,而其他人拥有这种食物,却不予公平分配,那么,饥饿者是绝对不会坐以待毙的。生存的欲望必然会驱使他们要么去相互交换,要么去夺取,甚至吃掉同类。于是,原始社会无纷争的状态被打破了。这标志着原始公有制的灭亡和私人占有制度的产生,也标志着人类由“原始共产主义”进入到需要由种种责任和义务来承担及运行的阶级社会。
无论是互通有无的交换,还是掠夺对方的东西,或是将同类吃掉,均表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低,除了勉强维持生存,人们还没有剩余品。因此,这时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原始的“自由”、“平等”的关系,是一种维持人类仅仅能够生存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自由”、“平等”。这时,人类远没有进入文明的蒙昧时代。在这样一个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原始共产主义时代,人与人之间尚未形成一种责任关系,所以,也就谈不上经济责任关系。
那种具有经济责任联系的受托委托关系在人类进入奴隶社会的时候出现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生产手段和产品分配出现了观念和行动上的改变,私有观念和生产资料“必欲据为已有而后快”的思想开始萌芽。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出现大量剩余产品,使社会上一部分人可以摆脱体力劳动,专门从事财政管理和监督、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活动时,必然会引起人们之间关系和观念的震荡和变化。于是,在私有制和社会分工这二大因素的刺激下,人与人之间旧的生产关系,开始为一种人与人的新关系(责任关系)所取代,社会呈现出新的繁荣景象。也就是说,在原始社会末期,部落之间纯消耗的频繁战争,已经表明原始的公有制和旧的生产关系,已经无法适应发展的社会环境。为了使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以新的所有制和新的生产关系取而代之。这种新的所有制,就是私有制;这种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具有责任联系的、以往原始社会所没有的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主奴关系。正是这种私有制和责任关系,标志着原始社会的终结和一种新社会的诞生,同时,也正是这种责任关系,标志着人类从野蛮进入文明。
如前所述,氏族组织只能处理在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和社会成员互相平等基础上的社会事务。出现剥削现象和社会划分为对立阶级以后,它就无能为力了。新出现的奴隶主和奴隶在阶级利益上是根本对立的,相互间的矛盾也是不可调和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镇压奴隶的反抗,需要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需要使用暴力机构维持他们对奴隶的剥削,建立一种适应他们要求的社会秩序。这种有组织的暴力机关,就是国家及为其忠心服务的国家机器。
国家与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它创设了脱离人民而又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公共权力机构。在原始公共制度下,公共权力属于全体氏族成员,不需要有任何特殊的强制机关。而国家不同,构成国家权力的包括军队、法庭、监狱和警察等强制机关。与这种特殊权力相适应,就要求人民缴纳捐税,同时也就产生了官吏。在这里,作为所有者的奴隶主统治者是委托者,作为管理者的代理官是受托者。所有者(国王—奴隶主的集中代表)和管理者(各级官吏—各种事务的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另一方)之间的关系不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在这种体制中,国王授权各级官吏管理各项国家事务,而各级官吏也只向国王一人负责。官吏对国王的责任基本上可分成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四种。为了检查各级官吏是否诚实地履行了经济责任,国家的各项开支、各项赋税收入是否符合国王的意愿,以国王为代表的统治者们就会委派另一些兼职或专职的人员代替他们去进行检查工作。这种经济监督行为,就是最初的国家审计工作。
当时,国家审计工作是统治阶级加强奴隶主专制主义的必然结果。审计人员的威势是从附着王权而来的。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从经济角度监督各级官吏是否尽忠于国王,是否代表了以国王为核心的奴隶主统治集团的经济利益,是否充分发挥了国家机构的经济管理职能。它打着国家的旗号,履行着奴隶主阶层赋予的特殊职能,其本质是奴隶主专政的工具。但是,这种机构和工作的出现,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开始重视监察审核经济事务的管理,以维护其国家机器的正常维修和运作,以及他们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这也表明,作为国家机器的特殊部分,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在接受委托、承担经济监督责任方面,都有着与国家管理机器不同的方面。其不同之处表现在,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经济力量的大小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多寡。奴隶主阶级在感性认识上,可能也是深得其妙的。所以,国王在建立政权的过程中,委托一大批官吏从事管理工作,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委托行为,而审计机关则以监督经济责任之大任,帮助利益集团达到巩固其统治地位之目的。这是一种从上至下的监督体制。专制制度下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实质,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