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于勘复,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
——《新唐书·百官志》
一般地说,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审计的发展可以分成下述五个阶段:
1.奠基时期(春秋战国、秦汉时期);
2.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时期);
3.兴旺时期(唐代);
4.动荡时期(宋代);
5.中衰时期(元明清时期)。
4.1奠基时期
西周末年,奴隶制度开始出现土崩瓦解之势。公元前770年,申侯联合缯和西夷犬戎进攻宗周,杀幽王。平王接位,被迫东迁,依附于诸侯,导致周王室日益衰微。从此,中国开始步入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社会大变革时代。在这样的过渡时期,各诸侯国基本上继承了西周时期的国家审计制度。繁忙的军事角斗,使他们无暇集中精力进行国家治理,进行财政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当时,正值古希腊奴隶制鼎盛时期。在世界的西方出现了较为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审计制度。古希腊官吏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将世界奴隶制审计制度和实践,推向发展的高潮。而在同时期世界的东方,由于政治水平不同,我国审计制度暂时处于落后状态。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审计工作由丞相、御使、尚书等官吏兼任,但在两个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一是《管子》提出了“明法审数”这一古老而又著名的审计原则。(《管子·幼官图》)
“明法审数”的含义有二:①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并依法行事;②审计人员必须清楚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并据此进行审计工作。这条原则之立意并不是直接针对审计工作而言的,但它无疑已成为国家审计人员从事审计监督工作的标准和原则。
二是统治者制定了有关的审计处理法规。这些法规集中体现在《法经》一书中。
《法经》是魏国之相李悝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于公元前400年制定出来的我国第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典。其中规定:对上计报告不实、隐瞒欺诈者,视其情节轻重定罪;凡故意作弊,假造帐册者,视情节轻重适当定罪;对于遗失会计帐簿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得故意毁坏帐册上的印章,违者按盗窃罪处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