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盛世,“盛世”之誉驰名于世界。唐政权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因袭隋制而惩隋之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隋以来的三省六部体制。当时,在皇帝之下设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一般地说,中书省掌决策,门下省掌审理和封驳,尚书省为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共二十四司,具体负责执行各方面的行政事务,其中户部设本司、度支、金部、仓部、四司,总领全国财政大计;刑部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总领全国“刑法、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比部是负责有关审计事宜的专业部门。
比部负责审查由基层职能部门和地方官府定期报送的会计报告。如《唐六典》记载:“诸司百僚俸料、公解、赃赎。戍上、中、下差。凡京师有别借食本。每季一申省,……比部总勾复之”。即每季的会计报告要上报尚书省,由比部进行审核。
审计官员的工作范围主要表达在《旧唐书·职官志》中这样一段话里: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凡仓库出纳、营选、佣市、丁匠功程、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收,也勾复之”。根据这二段文字,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可以知道,唐代比部的审计范围是较为广泛的,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支出,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经费支出、中央机关各级官吏的薪俸禄廪支出、勋赏赐与支出、工程营建支出和军用开支;第二,财政收入和其他收入,指国家各项赋敛收入,以及赃赎、徒役和逃亡罪犯的遗物等项收入;第三,公库系统的出纳,包括仓储粮谷财物的支纳给受、丰年议价和籴谷物的出入和储藏。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丰富国家审计事业,也是推动封建社会国家审计监督的重要步骤。在这方面,唐代也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唐代在发展国家审计的过程中,开始明确地涉及到一些审计制度。这些制度详细规定了各种审计程序、送审时间和审计处理要求等重要事项。尤为引人注目、足以被后人引为借鉴的,是当时制定了考核审计官员的标准。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当时吏部对所有官吏,视其职掌不同,分别立有不同的考功标准,其中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明于勘复,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的准则。
“明于勘复”,是指应严格审查有关的会计帐籍,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客观性;“稽失无隐”,不仅指比部官员应充分地、公正地揭露错误弊端,而且指比部官员自身应客观公正,刚直不阿,不得因私隐匿事实真相。
一般地说,审计制度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国家所达到的水平。唐政权的统治者努力于此,确实是整个唐代国家审计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唐代是我国国家审计建制时期,也是我国国家审计兴旺时期,因而在审计史上值得大写特写。这一时期的审计遗产,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的精神财富之一,为后人提供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和指导。可惜,以后各朝代没有很好地加以总结、继承和发扬,致使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审计的发展走了不少的弯路。
4.4动荡时期
历史进入宋朝以后,中国审计发展迎来了它的第三个时期——动荡时期。对这段审计史进行考察,有助于从上下起伏的波浪式发展图景中识别出来有益的经验与教训。
宋朝审计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交替嬗递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从宋初至元丰改制,主要采用隶属于财政系统的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成为这一时期最为鲜明的特征;第二阶段,元丰改制至宋亡,审计组织又划归比部主管,采用隶属于司法系统的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