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最高统治者为了强化中央对财计大权的控制,将财计审计大权集三司一身。所谓三司,指的是户部司、盐铁司和度支司。三司号称“计省”,三司使称“计相”,其职位仅次于宰相。
这一时期审计建制的特点是在三司使下按照审计的对象不同设置审计机构。先后设立的审计机构有:三部勾院,都磨勘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摧驱司等。其中三部勾院,即盐铁勾院、度支勾院和户部勾院之合称,各勾院分别置判官,勾复官各一人,负责审计全国各地粮谷钱物的出纳帐籍;都磨勘司设判磨勘司官一人,以朝官充任,既复审全国各地所呈三部勾院的帐籍,又审核三部本身的帐籍;都磨勘司在南宋时与审计院并立,分别负责全国和诸军诸司的出纳帐籍审计事宜;都理欠司,设判官一人,是一个专门负责清理债务的机构;都凭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任,掌京师官物支付凭证的审批和注销事宜,凡是盐铁,度支,户部三部官物支付凭证,经审核无误,方盖印签发;催驱司以判三司开拆司官兼管,掌催促京城与京郊仓、场、库务等帐簿凭证上缴审核之事;专勾司,设勾当官一人,以判三司开拆司官兼,分马兵,步兵两院,掌管军队粮饷出纳的勾考。专勾司到了南宋初年演变为审计院。
从当时的状况看,审计机构隶属于财政系统,是财审合一,显然有损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为这些审计机构都隶属于财计系统,财计机构的分组离合,势必影响审计体制的变动。加之审计机构本身不健全、不稳定,这种审计体制从一开始便留下随财计体制的变动而变动的后患。而且,宋初三司审计机构林立,事出多头,均由三司使总管,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审计机构。宋初太祖太宗两代的审计工作略有成效,这在于除了统治者比较重视之外,有利的外部政治经济环境也是主要原因。到了仁宗以后,在官职冗滥、事权不一、军旅不精、经费不节的政治经济环境中,这种财审合一体制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弊端便开始暴露出来。再者,二府三司的民、军、财权相互独立,互不相知,给财政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都造成一定危害,甚至出现了“财已匿而枢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的怪现象。
元丰三年(1080年)起,中国国家审计的这种局面开始改变了。
从这以后,直到元代,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新的审计现象,证明国家审计又开始了改革时代。这些新的现象主要是唐代审计体制的回归。当时,宋神宗带头向旧官制发难,一举废除自宋初以来推行的“二府三司”体制,重新采用唐代“三省六部制”,由三司管理的业务又复归户部,同时将提取帐司、都理欠司负责的审计业务归入仍隶属于刑部的比部。至此,一度夭折的颇具独立性的比部审计制度又得以再生,此后直至宋亡不废。
恢复后的比部体制、审计制度和审计程序基本上保持了唐代比部的风貌。比部为刑部第三司,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负责比部审计事务。
当时,对于宋初审计人员的奖惩办法,在继承的基础上又有所提高。“元丰钩考隐漏官钱,督及一分赏三厘”。(《宋史·食货志》)即将原来的奖励十分之一的标准,提高到十分之三。由此可见,统治者对审计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视的。
关于比部的审计工作成效,宋史略有记载。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宗徽宗初年,吏习偷惰,自崇宁(1102——1106)至政和(1111——1117)前后十五年间,比部共审查出违法事端2670余件。所以,比部恢复后,积极开展工作,在财务审计方面曾一度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然而,时隔不久,自公元1086年7月起,经司马光倡导,在户部之下设都拘辖司,掌管全国财赋帐籍的钩考,同时在户部之下设推勘检法官,掌管在京官司有关钱谷出纳勾考事宜,从而使宋代国家审计的发展又进入低潮。以后的审计机构虽然几经变革,但都是被隶属于财政系统的审计部门所把持。当然,看来无力与之抗争的比部审计并没有完全被架空,但总的来说其工作之展开已显得非常被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