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灭六国,结束了长期诸候割据的局面,终于在公元前221年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秦始皇废分封,立郡县,统一货币和度量衡,统一文字和车轨,下令摧毁战国时代在各国边境所修筑的城郭,拆除了在险要地区建立的堡垒,大规模移民于西北与五岭等边远地区,修筑堤防,疏浚河道,兴建驰道,整治长城。这些措施对巩固全国的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有重要意义。秦朝确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以后各个朝代中得到承袭、巩固和发展。在我国的中央集权制度中,皇帝至高无上,有无限权力,政事不论大小,都能由皇帝一人裁决;全国划分做郡和县,郡守、县令一律由中央任命。俗话说,“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皇帝的话是圣旨,是最高的法律和法令。我国中央集权制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地方地主权力小,无法和皇帝相抗衡,皇帝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可是在西欧就不同,封建领主在自己的庄园里主宰一切;强有力的封建领主、经济独立的自由城市以及自成体系的教会,制约了国王的权力。
汉承秦制。汉王朝进一步巩固了秦朝建立起来的以封建中央专制集权为基本形态的政治格局。为了适应封建专制中央集权之需,秦汉专制皇帝“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全三国文》卷21载夏侯玄《时事议》),建立起一套由君主直接控制的监察系统,以实现对全国文武官吏乃至人民的全面监视。
这种“宰牧相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务”(《全三国文》卷21载夏侯玄《时事议》)的监察体系最初源于周代小宰之职,自秦始,已经初具规模。秦汉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这既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便于对丞相的监督,有“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以职相监临”(《汉书》卷83《朱博传》)的权力,对当时国家政务有很大的影响。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掌管法令规章、保管诏敕图籍法令、考课功绩和进行经济监督,所以其属官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的部分,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的部分。从职责分工来讲,御史中丞分管皇帝直接交办的监察工作,所以设在宫中。当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以后,由于职务性质已经改变,御史中丞便与御史大夫脱离关系,到东汉时,御史中丞则成为御史台主,属少府,号曰“宪台”,专门行使国家监督。
秦汉时期御使监察业务中的审计工作主要有两大类型:
一是会计帐簿审计。包括主持审理上计报告和审查皇室所有的会计帐簿,即“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汉书·宣帝纪》)
二是实施就地审计,即监理诸郡,如自秦汉始兴御史巡察地方各级官府的举动。
秦汉设机构,配官吏,实行审计监察,其主要依据是当时的法规制度。当时的许多法规,如《睡虎地秦简》、《工律》、《司空律》、《金布律》和《田律》等,从会计核算、财物保管、官吏调任经济责任和违法行为诸方面,为进行审计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审计史上,秦汉时期与西周时期一样,只能算是奠基时期。与西周相比,审计组织已独立于财政部门,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审计工作仍然是监察业务的一部分,尚未自成体系。
由此可见,无论是秦代还是汉代,封建统治者在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过程中,尽管没有将经济监督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独立的职能,但都在不同程度上注意到了进行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4.2发展时期
在中国国家审计史上,发展时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处于混沌状态的国家审计的“绝响”和独立形态国家审计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