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增彪, 张莉, 赵晓东, 李落落, 郑艳新)
作者:于增彪,张莉,赵晓东,李落落,郑艳新
据我们初步考证:2003年南京财经大学周友梅首次在我国提出反倾销会计问题;2004年,周友梅及浙江工商大学冯巧根、嘉兴学院潘煜双、浙江万里学院吴国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颜延等多位学者从司法会计、会计权益、会计标准、成本优势、会计信息系统、成本核算制度、会计信息可比性等不同的角度对反倾销会计问题进行比较深入和全面的研究;2005年上海财经大学孙铮和刘浩联合发表文章,试图总结、辨认和解答反倾销过程中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问题,相对而言,更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此外还有专著出版和媒体报道。凡此种种充分表明:反倾销会计问题在我国已成为学术研究的课题,并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文献。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反倾销会计问题也会在实务上突显出来,成为企业CFO国际视野中的新亮点。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上述反倾销会计问题研究主要限于学者范围,并未引起实务界的广泛响应和共鸣,此其一;其二,现有的研究成果也还缺乏系统的一手资料和实地研究的支持,对企业防范和应对反倾销会计实务的指导意义有限。
2005年初,我们曾与国家发改委、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成本研究会的有关专家研讨有关反倾销的价格、成本和会计问题,会后,我们拟定了《我国纺织企业防范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策略研究》的课题,试图从企业和国家两个层面上发现防范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策略。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对8家遭受反倾销的纺织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访谈,并在调查访谈的基础上设计问卷,利用问卷获得了全国150家纺织企业有关反倾销的资料,目前已经完成研究报告。
大家知道,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次数最多的国家。自1979年欧盟(当时称欧共体)第一次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和机械闹钟反倾销以来,至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的几百种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欧盟和美国对我国纺织品反倾销又最为抢眼。2005年我国与欧盟、与美国的纺织品贸易纠纷空前激烈,经过多轮贸易谈判分别与欧盟和美国达成新的纺织品贸易协定,也就是实行中国或出口国主动配额制度,从而使2005年1月1日当作贸易壁垒取消的进口国配额制度,在还不到一年的时间经过改头换面又重新登场,影响将至2008年,而且已经达成的协议也未必能够有效地约束欧盟和美国,它们随时都有可以打着世贸组织规则的名义对我国纺织品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欧盟和美国对我国纺织品所实施的反倾销具有典型意义,因此,以纺织企业为研究对象,讨论我国防范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策略,其成果对其他非纺织企业也应该具有适用性。
从会计和财务的角度或者站在CFO的立场解释反倾销问题,并设计防范和应对的措施,并非易事。一是无论防范还是应对反倾销都不可能离开会计和财务,但拘泥于会计和财务又不可能解决问题,它涉及到我国与进口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关系,涉及到我国的国际贸易定位、外汇管理政策、就业状况、司法力度、企业伦理和价值观等若干方面。二是人们习惯于用民族主义的观点看待外国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将它们与经济霸权主义和贸易歧视联系起来。不能否认反倾销中存在霸权和歧视的因素,但这不是主流,正如下文所述,特别是在国家层面上,无论是反倾销还是应对反倾销都是一把双刃剑,有得也有失,仅靠民族情感不可能精确地权衡得失。我们希望在本文中给出冷静和理性的分析。
微观分析框架
按照WTO的规定,倾销(Dumping)是指一种产品从一个国家出口到另一个国家的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正常价值)。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是倾销的基本特征。如果该特征得到确认,并且由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带来具有因果关系的实质性损害,进口国就有权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并视调查结果采取反倾销措施(通常加征惩罚性关税)。在实务上,正常价值是生产成本、三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所得税和合理利润四项之和。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是判断是否倾销的基本方法。如果撇开倾销造成的实质性损害的确认问题不谈,那么,关键就在于如何取得计算被反倾销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的资料以及这些资料是否被认为符合技术标准和法律。换句话说,某家企业的产品被反倾销时,该产品正常价值计算所需要的资料可能来自该企业,也可能不是。为理解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一个由五个要素组成的微观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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