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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永中和国际设立沙特成员所
继智利和西班牙成员所后,信永中和国际今年又设立沙特成员所,迄今已在19个国家和地区有成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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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企业CFO国际视野中的新亮点(2)

 1.市场经济地位

欧美国家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因而中国企业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大家知道,国际贸易是在市场治理下的产品交换活动,“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含义是:被反倾销的中国企业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所需要的资料不能由中国企业提供,而是用替代国结构价格来取代。替代国结构价格是指用涉诉(或被反倾销)产品出口国为生产该产品所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数量,乘以替代国相应生产要素的价格,再加上一定的合理费用和利润所计算出的数额作为产品的正常价值。相对于欧美国家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产品成本偏低,例如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相当于我国劳动力成本的25倍,由此计算的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很容易超过我国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是:经确定不按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而导致其境内的产品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一个国家。欧盟没有界定“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是直接将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在反倾销法中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市场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极其模糊,但在反倾销调查时它是必须通过检验的第一条标准,因而也是欧美国家对我国外贸最具有歧视性的措施。因为说穿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无非是社会主义国家或曾经实行过计划经济的国家。这应该是我国外交上必须攻克的难关。有趣的是,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意味着我国所有企业都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这里还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也许是留给欧美国家在我国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也就是说,我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但我国某一家或多家企业可以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某家企业被判具有市场经济地位,那么,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就是国内市场销售价格、销售至第三国价格或替代国结构价格。2004年5月,欧盟对我国492家企业出口的第35类纺织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有56家应诉。2005年3月欧盟做出初步裁定,抗诉期截至2005年9月16日。有关情况参见表1。该表表明,个别企业(25家)可以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应诉;应诉企业比未应诉企业惩罚性关税税率低;应诉企业中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比未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惩罚性关税税率低。

表1 欧盟对我国第35类纺织品反倾销立案调查和初步裁定

数量 涉案金额或惩罚性税率

涉案企业 492家 4.87亿美元

应诉企业 56家

初步裁决

获市场经济地位 25家 20%

未获市场经济地位 31家 26.7—74.8%

未参加应诉企业 436家 85.3%

问题在于,为什么表1所列的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25家企业还是被征收了20%的惩罚性关税呢?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反倾销企业不能提供与被反倾销产品相关、真实完整和合法的信息。因此,下列四个要素成为理解反倾销的必要条件。

 2.会计准则

会计信息历来被当作企业中最规范和最具权威性的信息,而会计准则是会计信息加工的标准。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计算所需要的资料或信息是按照规范和权威的会计准则产生的。在我国这就是财政部制定颁布的国家统一会计准则。有人认为我国企业被反倾销的原因之一是我国会计准则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这是缺乏根据的。事实是大多被反倾销的企业根本没有会计信息系统,或者会计信息的处理违反了我国会计准则。如果这样,即便是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也只好用替代国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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