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JICPA)
根据公认会计士法,JICPA是日本公认会计士的唯一组织,并接受FSA的法定监管。1949年,JICPA成立,当时它还是一个民间自愿组织。1966年,JICPA按照公认会计士法进行重组。根据公认会计士法的规定,每一个日本公认会计士都必须成为JICPA成员。
根据公认会计士法规定,JICPA的自律职能主要有:(1)对其成员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于审计法人的审计业务进行质量检查;(2)会员的职业后继教育;(3)积极参与到商业会计理事会(BAC)④的工作之中;(4)开拓成员的业务空间,与其他职业界组织进行合作和协调。其中,JICPA最重要的职能有:公认会计士资格注册、参与BAC制定准则及审计法人的质量监控。为履行职责,JICPA还建立了具体执行机构开展活动。JICPA重要自律活动包括:参与制定审计准则; 审计质量控制的自我监管职能。
(一)制定审计准则
20世纪90年代,BAC和JICPA共同制定了日本审计准则⑤。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引共同构成了日本公认会计士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S),JICAP会员必须遵守GAAS。
(二)审计质量控制
为保证和提升公认会计士行业的执业质量,JICPA设计了两项制度安排:审计法人质量控制检查和个别审计业务检查。其中,质量控制检查类似于“普查”,而业务检查类似于“重点检查”。两项检查的有效结合,使得JICPA有效地提高了对公认会计士行业质量控制的效率和效力。
1.审计法人质量控制检查制度(Quality-assurance monitoring reviews)
(1)该项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内容
20世纪90年代,日本处于经济衰退阶段。JICPA面临外部环境的巨大压力,因此引入了事后审计检查制度。1997年3月,JICPA成立了质量控制项目组,负责对质量控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1998年3月,该质量控制项目组发布了一份关于实施质量控制检查的重要报告,提议JICPA的全职专业人士对于涉及公共公司审计的审计法人和公认会计士进行质量保证监控检查,即所有的审计法人和公认会计士应每3年接受一次检查,以评估他们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循J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第12号文件。但考虑到小规模审计法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JICPA不同意对此采用同业检查制度。另外,质量检查也仅适用于审计业务,并不适用于管理咨询服务。
2003年,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确认JICPA具有质量控制检查的合法权利,才使得这一制度在法律地位上得到确认和保护。
(2)实施机构和程序
该制度主要由质量控制检查委员会和质量控制监管委员会负责实施。
为了有效实施质量控制检查制度,JICPA建立了质量控制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JICPA理事会成员和其他经验丰富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检查方法的设计。具体执行由质量控制小组⑥负责,委员会对小组的活动进行指导。
质量控制监管委员会是负责监控复核体系的有效性和独立性的机构,主要负责评估质量控制检查委员会和检查小组的工作,并提出建议⑦。2003年公认会计士法的修订直接促进了监管委员会的重组。
2.个别审计业务检查(Individual Engagement Review)
检查工作由两个专门委员会完成:审计实务和检查委员会负责执行复核;审计实务监管委员会负责检查复核,即实施再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