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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认会计士行业监管制度(4)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04-07-01  作者:刘明辉   编辑:admin

阅读:1358  打印   RSS 字号:||
  (一)修订金融厅监管框架

1. 审计法人的设立由批准制改为申报制

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规定,审计法人的设立、解散、合并仅仅向FSA备案即可。

2. 增强FSA的监管职能,执行不以惩戒为前提的行政监管检查

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增强了FSA权力,让FSA全面负责对审计法人的现场检查。此前,FSA只有在公认会计士被怀疑有受惩戒情况时,才行使行政监管检查权力。但当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对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者利益必要且适当时,可以只对审计鉴证业务有关的、不以惩戒处分为前提的事项进行行政监管检查,例如为了确保审计业务正确执行的内部管理体制等。

3. 建立独立的新机构

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要求成立一个新的CPA和审计监管委员会(CPAAOB),以便监管JICPA的质量控制检查。CPAAOB由现在的CPA检查和考试委员会重组而成,并将取代原来的检查和考试委员会。CPAAOB由10名成员组成,均由首相任命,并经议会同意,主席和至少一名委员必须为全职。

(二)修订公认会计士协会监管框架

CPPAOB有权对JICPA执行的质量控制检查进行监督。但为了保证监督实效,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行,内阁总理大臣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命令JICPA采取必要措施。另外,新的公认会计士法也删除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命令解除JICPA职员职务、审计公费标准的规定。

(三)处罚

1. 对公认会计士的提示、处分

当内阁总理大臣认为公认会计士、审计法人违反公认会计士法及有关命令时,或者审计法人的审计鉴证业务的执行有明显的不当之处时,除执行惩戒处分规定外,还要发出要求其进行业务改善的指示,如果不执行该指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为了保持、提高对公认会计士制度的信赖度,将公认会计士被惩戒处分期间停业的上限,由一年之内改为两年以内,被注销资格的公认会计士再重新注册的期限,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

2. 罚则

针对不以惩戒处分为前提的行政检查的回避制度的罚金,以及对公认会计士违反就职限制、违反与审计法人的职员有关的章程、审计法人会计账簿的不真实记录等罚款的新规定的导入,新公认会计士法增加了罚则部分。另外,对仅仅通过了公认会计士考试,而没有获得公认会计士资格的人从事审计鉴证业务的情况,也制定了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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