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方面
1.审计独立性
为强调审计的独立性,明确规定禁止公认会计士同时为同一家大公司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并不得为其连续服务超过7年;还规定,公认会计士一般不得在对被审计公司审计业务结束后的一年内在该公司任职。
2.考试制度
实行被社会多种行业的人员所容易接受的考试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实务工作者,扩大免试科目范围;结合专业人才的课程教育,修订公认会计士考试制度。
3. 审计法人制度
按照使责任人真正担负责任的要求,规定能够指定具体职员执行特定审计报告业务时,该业务只由指定职员完成,并在代表审计法人的同时,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指定职员以外的职员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有来自于客户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而审计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赔偿时,所有职员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日本公认会计士制度发展至今已有近80年历史。这80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里,公认会计士一直处于政府严格、直接的监控之下。随着日本经济发展,公认会计士行业逐渐成长、日趋发展完善,行业协会的力量日益增强,来自民间的呼声越发重要。这样,在安然等事件后,日本政府并没有简单地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只是选择重点领域强化了政府监管,而在某些方面还放松了政府监管,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认可、公认会计士执业资格考试等。特别是在行业惩戒方面,在个别国家出台法律、法令收回行业协会的准则制定权的趋势下,JICPA的地位和声音仍得以保留甚至得以巩固。在这种有张有弛的监管模式下,日本公认会计士监管制度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不仅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力和效率,也推动了日本CPA行业的有序发展。
注释:
①审计法人是日本专门执行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特别法人组织。审计法人成立首要条件是具有5名以上的公认会计士。
②2001年,日本首次对行政机构进行重大调整,撤大藏省,新建财务省。财务省与当初的大藏省相比,权限已经受到相当程度的削弱,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健全和适宜的财政政策的实施,进行透明和合理的征税,从事公正的海关业务运作,进行公正的国库管理,维护货币信用,确保汇率稳定,以及货币的铸造和印刷等事宜的稳健运营等。
③按照商法,上述这些文件还要备份一套报送JICPA。
④商业会计理事会(BAC)为金融厅下属的机构。BAC审计准则次小组(Sub-Group)由19名来自高校、企业、审计法人的人士构成,负责开发构建了财务报告审计基本概念的核心审计准则。
⑤日本公认审计准则体系由BAC和JICPA的审计准则委员会共同制定。其中,BAC负责制定审计准则,JICPA负责根据审计准则制定审计实务指引。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引构成日本公认会计士的公认审计准则(GAAS)。
⑥质量控制小组是独立于JICPA和其他机构的组织,可被视为执行复核任务的独立机构。小组直接向检查委员会报告。
⑦如2001年,监管委员会就一些重要事项向JICPA质量控制委员会提出建议。JICPA采纳了这些建议,并发布新的审计独立性规则;决定将质量控制检查的结果逐渐对外公开,增加公众透明度。这些建议包括: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应用及其对于审计准则制定的影响;中小型审计法人的独立性指引;检查结果是否对公众公布及公布的范围和程序等。
本文转载自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