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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克托·赫尔曼·斯坦普佛(2)

来源:会计之友   发布时间:2010-10-12  作者:杨欢   编辑:zl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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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会计评论》(The Accounting Review)1938年第1期上发表的“对《会计原则暂行公告》的质疑(A Critique of the Tentative Statement of Accounting Principles)”一文的理论观点。该文就会计原则的暂行规定提出了质疑。文中提出,不同产业有着自身的特征,同一产业也存有不同,这些相异之处要求运用多种确认会计原则以解决那些相似但不相同的问题。对这些试验性的原则评论取决于会计的发展。这些成果不仅会计专业人士会运用,那些经营者、依违两可债权人和投资者也会使用它。在原则的制定过程中,观点必须清晰明了,不能留有任何模棱两可的余地,以便达成共识。因此,会计原则的暂行规定只能作为可选择的确认原则运用,而不应该是强制性的。尽管涉及共性会计实务的原则已经确定,但从审计角度看,许多情况下有些替代程序是可以使用的,这些情况可能证明有关程序的规定是冗长而缺乏效率的。在该文中,斯坦普佛主要就两个方面提出质疑并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成本和价值的计量问题。(1)《公告》规定:“会计本质上不是一个估价过程,但对实物资产的估价是会计师的责任。”他认为,此规定不够恰当,会计应该是对账户的设立进行处理并不进行价值的估计。(2)《公告》规定:“成本应该被冲销,以反映已消耗的、到期的、已毁损的成本,并对当前账户进行调整以确定实际价值。” 他认为,应该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计价进行区别。固定资产的计价是以折旧、摊销来进行调整的,该方法同样适用于无形资产、租赁和专利权的计价。而流动资产的计价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3)《公告》开始部分说明该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合并,但又规定,如果实际拥有权发生实质改变,成本应该按照现金支出或者按照在证券市场上获取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他就这些规定提出了质疑:如果所有权发生了非实质改变,那么如何对这个独资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如果一个公司的股本改变引起了固定资产实际拥有权的本质改变,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需要改变吗?这个公司的原始成本与新法律实体的剩余成本是一致的吗?此外,他还就证券市场上取得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提出了质疑。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收入计量的原则问题。《公告》认为应该将经营活动损益表和非经营活动损益表连接为一张表,这样就可避免盈余调整。斯坦普佛认为,从理论上讲,此规定可以行得通,但是否能将其作为会计原则则持怀疑态度,并认为将此作为会计原则使用是一种空想。与此主题相关,他围绕多个方面进行了讨论:(1)关于盈余调整。在会计实务中,盈余调整被视为一种不利,反复进行盈余调整可能意味着所选用的会计方法存在问题。在会计中遵循着一个基本规则,生产循环中收入与费用应该相互匹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收入和费用的不精确增值也可能违背这一原则。如果年末和年初的数额不一致也不会严重影响损益信息,但如果差异扩大就会出现问题。此外,他还就资本盈余计提相应费用是否会影响将来收益所对应的费用,以及进行损益调整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的影响进行了探讨。(2)关于联邦收入征税管理。由于不能准确地确认每年的收入,征税存在很多问题。可能某年多征而下年少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借方或贷方的调整会歪曲收入,此时他倾向于盈余调整。(3)关于现金购买商誉时损益账户的调整。如果用现金购买商誉,购买价格应当以以前年度收益为基础。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商誉已经没用任何价值,董事会决定对商誉进行冲销,那么会计师所面临的问题是,应如何对损益账户进行调整?如果某年损益账户已经做好,该由谁来估计年损益和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4)关于相关条款的讨论。他对于《公告》第9条规定并不反对,但认为其不应该作为一项会计原则,而应该作为一个程序;《公告》第10条和11条规定应该是第9条的一个详细叙述,也不应该作为一项原则;《公告》第12条应当无条件地作为一项原则;完全不同意《公告》第13条中要求“由于当前年度的调整,以前年度的盈余以及年度报表应该再次声明”。

[主要参考文献]

[1] Victor H. Stempf. A Critique of the Tentative Statement of Accounting Principles. The Accounting Review, Vol. 13, No. 1. (Mar., 1938), pp. 55-62.

[2] Victor H. Stempf. Termination and Renegotiation. The Accounting Review, Vol. 19, No. 2(Apr., 1944), pp. 109-230.

[3]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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