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英国国家审计的发展
英国国家审计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最初,国家审计并未获得独立的地位,而只是王室财政制度的一部分。所 以,要准确地理解英国国家审计的起源,首先应了解英国财政制度的早期历史。
英国王室财政制度创立于威廉一世时代(1066年——1087年),到享利一世 统治时期(1100年——1135年),随着中央统治机构日趋完善,专制王权的进一 步巩固,财政部门成为专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时的财政部下设两个机构:一是下院(Lower Exchequer),又叫收支 局(Exchequer of Receipt);一是上院(Upper Exchequer),又叫收支监 督局(Exchequer of Aount)。上院的基本职能是:① 综合管理王室收支;② 审查下院编制的会计帐簿;③ 发挥法庭作用,处理财务方面的纠纷。下院 的基本职能是:① 受王室委托,处理王室收支业务,管理公款;② 编制王室 会计帐簿。为了防止差错和舞弊,经得起上院的审查,下院建立了一套较为严 格的会计帐簿组织的内部牵制制度,它的做法是:王室会计帐簿分设三个:第 一帐簿由会计官记录;第二帐簿由司法官记录;第三帐簿由国王的特别代理人 记录。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三个帐簿分别反映。其中会计官记录的第一帐簿 尤为重要,是上院审计的主要对象,它应经常与另外两个帐簿核对。一年要进 行两次会计报告,一次在 3月末,称为中期报告;一次在9 月29日,称为期末 报告。( 片冈义雄 片冈泰彦译:《ウルフ会计史》 法政大学出版局 p.75-76. )
1314年,英国任命了第一任国库审计长(mptroller General of the Exchequer)。
3.3 法国国家审计的发展
1789年以前的法国,其国家审计制度已独立于行政部门而存在。当时,人 民只是偶尔争取过预算的管理权和各级政府官员经济责任的监督权。政府各部 的部长原则上对自己的公用资金的开支承担责任,而议会很少过问这些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1256年,法国国王圣路易颁布“伟大法令”,其中要求各城邦 的市长、政府官员应与四名仲裁员(长老)一起,在圣马丁,即11月11日前一 天,来到巴黎,并随身携带城市的收支帐目,以备王室审计官的审查。这些审 计官是由国王任命的精通财经、法律和数学的教士,他们在巴黎一个教堂的专 门大厅里对这些收支帐目进行经常性审查。最后由财经委员会对他们的审计结 果进行裁决。皇室还特地委派一名专管皇室财产的首席骑士协助财经委员会的工作。
这是法国司法模式审计制度发展的最早证据。1778年,著名学者布什·丹 格里斯(Boucher D’Argis)在其名著《百科全书》中指出:( 蒋明琪 《政府审计原理》 p.312.)
法皇从来视司法为皇家最光荣的职责,故初则亲自审判案件或亲临 旁听;后则制订法律交立法部门与审计院执行之,而为之监督。立法部门掌民刑事诉 讼,审计院掌财务之司法审判。
1318年7 月18日,菲力普·勒·隆五世(Philippe V.Ditlelong)在蓬图 瓦兹颁布法令。其中规定:
我命令所有的帐目必须每年审查一次。
为了加强政府部门经济责任的监督,1320年,设立了审计厅,审计职权由 国王指定其政治顾问与法律顾问负责掌握,组织规模不大,职权也经常变更。原则上,巴黎审计厅为皇家唯一对普通收支和特别收支进行审查的监督机构,兼为皇家的行政法院。中叶以后,为皇家与地方一切收支的审判官,除审计工 作以外,还拥有刑事处罚权,对承担经济责任的官员进行监督,不允许有任何 侵犯国家财产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