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前夜。审计厅设厅长1 人,司长12人,审计官78人,协审82人,核 算员38人,检察长和检察官各1 人,书记长2 人,书记官1 人,书记1 人,会 计2 人,法警长1 人。厅长和书记长是最重要的官员,终身制。审计人员由首 相提出,然后通过考试,合格者,再由国王任命。15世纪以后,路易十一规定 审计人员只有在其死亡或自动辞职时,才能被免职。协审有权出席审计会议,其服务期间采用半年制,分为两组:一组从1 月1 日至6 月30日;二组从7 月 1 日至12月31日。
由此可见,法国国家审计虽然晚于英国,但有两点很值得称道。这就是封 建统治者已通过颁布法律,要求实行审计监督,从而使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接 受审计,成为一项强制性措施;而且,这种审计机构已具有司法权,开司法模 式审计监督之先河。革命前的法国,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法国的王权是 欧洲专制的最高典范。这种制度只承认一个原则,就是“朕即国家”,所以,法国当时的国家审计机构是一种向上的结构,纯粹是国王一人手中进行经济监 督、巩固其统治地位的有力工具。
3.4 葡萄牙国家审计的发展
根据史籍介绍,葡萄牙国家审计已有六百多年的历史。
1389年7 月5 日,国家权力机关颁布了葡萄牙最早的国家审计条例。根据 该条例,建立审核所(Casa Dos ntos),负责以强制方式对官员的经济责任 进行监督。这是对国家财政进行明确和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旨在进行有效的 会计管理,同时,谋求对会计帐目进行准确和快速的结算和审计。当时,审核 所位于里斯本城堡的一座塔楼中。( TRIBUNAL DE NTAS:1389——1989,600 anos,1989,pp.7-8.)
在此之前,审计工作主要由里斯本审核所和国王审核所负责:前者的雏形 出现于13世纪后半叶迪尼斯国王统治时期,其职责是掌握并审查全国所有税吏 的收支事项;后者从1370年开始任命财政稽核员,负责对王宫税吏的经济职权 进行审查,并参加王室财产和国库的上层管理。
1419年11月28日和1434年3 月22日,分别发表了第二个和第三个审计条例 章程,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专制统治下的皇家审计制度。
1627年,根据菲利普国王二世的审计条例,对审核所进行了一次重要的改 革。其结果,国家的会计管理集中于王国王室审核所之手,包括海外殖民地。这次改革直到18世纪中叶,还影响着葡萄牙政府的财政管理。
王室审核所被取消以后,又根据1761年12月22日的法令成立了王室国库。王室国库(National Treasury or Royal Exchequer)意味着绝对的集权制,意味着负责王国所有的收支事项,以避免严重的收支分散状况。这种分散状况 使权力部门无法对国家帐目进行全面的和系统的管理和审查。王室国库由直接 隶属于国王的国库总检查长领导。尔后,又先后改名为国库和审计法院。( TRIBUNAL DE NTAS,P.1.)
王室国库更名为国库和当今审计法院的过程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它从一 个侧面反映了葡萄牙国家审计的发展过程。从结构上看,1849年创立的审计法 院至少是现在审计法院的雏形。在漫长的时间里,葡萄牙国家审计机构不断得 到更替,逐步具备了复杂的组织结构,使封建统治者有效地对他的财政活动进 行了控制。
与其他封建制国家一样,封建统治者均是以自我腐败为代价使自己不受监 督。而且,历代统治者为协调国家财政模式所进行的国家审计的变革,都不过 是在贯彻这样一条原则,即“变是为了使一切都不变”。这些改革措施在当时 特定的形势下都是有效的,但确实又是专制性质的,其目的在于压抑民权,伸 张君权,维持封建专制统治。
19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共和国成立以后,相继对国家审计制度进行了改 良。随着审计法院接受议会和国家经济界的代表参加委员会的领导工作,葡萄 牙国家审计机构在新的政治和经济形势下逐步得到了完善,并实行了民主化。1933年,新政权成立以后,重新确定了国家审计制度。直到今天,这些规章制 度仍然在指导着现在的审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