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著名的启蒙运动学者、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著名奠基人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论法的精神》共三十一卷,相当于60万汉字,系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运动的政治、法律和哲学百科全书,是一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的奠基性作品,被誉为“理性的法典”。孟德斯鸠认为,“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可以说是他的分权制衡学说的两块基石。孟德斯鸠认为,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经验。他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民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权力不能合二为一,不能集于一手,这是洛克分权学说的进一步阐述。不过,与洛克相比,孟德斯鸠在分权史上的特色,主要不在于他的分权思想,而在于他所提出的制衡理论,即关于国家三种权力“彼此牵掣”和“协调前进”的学说。他认为,即便权力分而立之,也不是万事大吉的事,还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根据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他的理论是从洛克的带有阶级意识的等级分权,发展到比较明显的阶级分权,因为这一分权与制衡学说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它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反映了资产阶级争取自由的要求。他认为只有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当然,资产阶级的自由并非真正来源于分权,但是,正是这一分权与制衡理论的提出与阐述,使这一理论终于成为法国革命的指导思想之一,并引起了美国的独立和西方立宪运动的兴起。孟德斯鸠提出的这一理论原则,最终成为西方普遍遵循的一个宪法原则。
法国18世纪著名的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中,第一次完整地抛出了他的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国王和政府只是人民的代理机构;政府是根据与人民签订的契约创立的,政府的权力源于国民;虽然人民在签订国家契约时,为了自己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将自己的平等和自由交由国家和国家首领去行使,但是,人民的意志不曾交出;在人民签订的契约遭到破坏时,人民有权反抗,有权收回交给国家和首脑的权力。日文版《政治の世界》御茶の水书房田中浩安世舟译1987年第88页)这些理论被法国的革命战士用来打倒露易十六而得到广泛传播。事实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发挥了旗手和号角的作用,并成为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蓝本。
在这些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民主思想的宣召下,一批又一批的资产阶级战士浴血奋战,同封建专制势力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在17、18世纪,以英、美、法为代表的先进国家相继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国家。“光荣革命”以后,英国资产阶级建立了按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起来的君主立宪政体。1792年,法国资产阶级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并颁布了根据人民主权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制定的新宪法。
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不仅从理论到实践把三权分立原则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使三权分立由过去的“等级分权”、“阶级分权”进入到资产阶级统治权力之下的内部分权,从而使分权说有了实质上的差异。美国的独立及其宪法的制定,意味着向世界公告,彻底摒弃人类千百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资产阶级以“分权学说”与“制衡原则”组成了国家权力机构。此时的国家权力之“分”已不是君主与贵族或平民的分权,而是一切统一于宪法之下的分权。
汉密尔顿认为,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且“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他将孟德斯鸠的“以权制权”理论完全融于宪法之中了。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美国的中央政权是联邦政府,包括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三部分。三权之间相互制约,任何一方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从而对可能产生的新的腐败、专制和独裁在法律上予以了限制,从而对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当然,在资产阶级私有制下,“人民主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主权。资产阶级民主制下的议会、政府之类的国家机构,虽然不象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掌握在君主一人之手,但它从来就不是由人民组成和建立的,而是由资产阶级组成和建立的。所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只是用来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