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大批带着时代风尘的国家或前或后,几乎不约而同地推出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国家审计制度,并速成推动全球之势,从而拉开了现代国家审计发展的序幕。可见,现代国家审计制度是建立在近代民主国家的基础之上的。(见图表5.1)
由于各国在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发展程度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地理、历史、民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些国家审计机构的性质是各不相同的。
有的学者将现代国家审计分成下述六种模式:
1,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包括美国、英国、爱尔兰和受英国传统影响的部分亚非国家)。其特点是:设置统一的审计组织。无论审计组织是否由议会组建,均与议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审计结果对议会负责。
2,拉丁模式(包括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西班牙的部分审计工作)。其特点是:属于社团性组织,除西班牙外,一般不依附于议会,亦不与议会产生直接联系。
3,日尔曼模式(包括联邦德国、奥地利)。其特点是:虽然设置统一的审计管理组织,但以社团方式开展工作。审计组织无论是否隶属于议会,其拥有审计决策权的官员都受法律规定的制约。审计和咨询工作对议会和政府负责。
4,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其特点与日尔曼模式相类似,所不同的是审计机构各司其职,互相协作。
5,拉美模式。其特点是:审计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由一个专门机构负责,但有时在一个国家里也可以有两个审计部门同时存在,其中一个部门负责审计工作,另一个部门负责司法监督工作。
6,集中民主和集中经济国家的审计模式。其特点是:在一般情况下,审计工作由政府设立,该机构既可以是部级单位(如苏联、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也可以是隶属于国家中央银行的司局级单位。
笔者在本文中根据国家机构组织的分权制,将国家审计机关分成具有立法性质、司法性质、行政性质和独立性质的四种模式。它们可以说是现代国家审计机构设置的基本模式(见图表5.2)。(文硕:现代国家审计,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研究资料》1989年第1期)
当然,上述划分法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在有的时候,很难说这个国家纯粹属于行政模式,那个国家纯粹属于司法模式,比如,西班牙审计法院隶属于立法系统,但它同时享有很高的司法权;日本会计检查院独立于三权之外,但它也享有司法权;苏联监督机构和瑞士审计机构隶属于行政部门,但它同时与立法部门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之所以尝试作这样的划分,主要是为了论述方便起见。
表5.1 主要现代国家审计机构设置表
项 目 机构名称 设置年代 设置依据
法国 审计法院 1807年 宪法
俄国 国家审查总署 1811年 不详
挪威 审计长公署 1814年 宪法
意大利 审计法院 1833年 宪法
土耳其 审计法院 1862年 不详
罗马尼亚 高级审计院 1864年 不详
英国 国库审计部 1866年 国库与审计
毛里求斯 审计部 1868年 宪法
德意志帝国 帝国审计院 1871年 不详
泰国 审计长公署 1875年 皇家宪法
瑞士 联邦审计局 1877年 不详
加拿大 审计长公署 1878年 宪法
日本 会计检查院 1880年 宪法
巴西 联邦审计法院 1895年 宪法
澳大利亚 审计署 1901年 审计法
前苏 联 中央监察委员会 1918年 不详
美国 审计总署 1921年 预算和会计法
西班牙 审计法院 1928年 国王诏令
前南斯拉夫 社会簿记局 1959年 社会簿记条例
前民主德国 国家审计局 1969年 国家预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