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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视野网站丛书《斑鸠的会计生活》连载四:第四章 会计说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06-08-21  作者:高昌庆   编辑: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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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风雨雨话个税
  吴章英
  “会计人面对的是方方面面的利益: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少了国家的那是违法;忘了单位的那是你不称职;短了个人的你就可能有气受甚至会遭报复”。这是老处长在我从事会计工作不久后对我说的一句心里话,印象特别深。在十几年的会计工作中,我也时时提醒自己:一定要按制度办事,心中不能有偏好,是谁的就是谁的,一分也不能少。尽管如此,这么多年还是没少受委屈。不说大的方面,就说说这个人所得税(个税)吧。
  1993年以前,职工个人所得税这一块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还不是什么麻烦的事,一是因为职工收入普遍低,即使有《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个人税收的法规,但绝大多数职工工资低,不够标准;二是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也不够大。1994年起,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广泛实施及宣传、征收的力度明显加强,同时随着大环境的发展,我们单位的业务也逐年有起色,职工的收入提高得也很快,到1995年时,有的职工工资已经达到了扣税的标准。财务人员在认真学习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向单位领导提出要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取得了领导的支持后即开始执行了。那时,大多数的职工还是能接受的,他们理解国家政策的精神,支持我们财务人员的工作,但也有少数职工无理取闹,经常拿财务人员当出气筒。
  记得那是1995年7月的一天,快下班的时候,销售的大李来到财务室,气呼呼地把他的工资条往柜台上用力一掼,说:“谁做的工资,凭什么扣我9块1毛钱”。我担心是财务上出了什么差错,赶紧拿过他的工资条来看,原来大李说扣的9块1毛钱是个人所得税。我重新计算了一遍,扣除的数字也没有问题,心就定了。于是向大李说:“这扣的是个人所得税,上面写的很清楚,我们这是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我们扣完了还得交到税务局去呢”。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是我个人的事情,你们操的是哪门子闲心。拿着这张工资条,我老婆说‘少了,不成’,你们必须得给我补回来,不然我跟你们没完”。大李似乎很有道理。
  大李是销售骨干,手下也有一些业务员,领导对他比较重视。第二天我们将这件事反映给了单位领导。经过财务上反复解释和领导做思想工作,这个问题才算慢慢平息下来,但大李始终耿耿于怀。
  又过了一年多的时间,领导对我们财务人员说:“听说华盛电脑(一个关联企业)他们都不扣个税的,我们能不能也想想办法呢?有些职工对这一块反应很强烈啊。”这个问题实在是没有回旋的空间,我不得不坚持了:“按照我们现在的工资水平,要想不缴个人所得税,除非在账外再做一张工资表,这样就必须要有账外的资金来源,那就得截留部分收入或套取现金建立小金库。小金库的责任,作为财务负责人的我肯定要承担,但主要责任无疑是作为单位领导 —— 您的”。经我们这么一再坚持,领导不再说什么了,但领导心里的不悦是显而易见的。后来华盛电脑出事了,小金库给查了出来,所偷的税款全部补缴了不说,还被处以1倍的罚款。直到这时,领导才称赞我们财务人员坚持得对。
  到了2000年,职工的工资较1995年又翻了一番,每月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也比以前大多了。这时我们又听到了议论:财务上为什么那么积极扣我们的税?连个过节费什么的都不放过,他们是想多吃回扣吧。这里说的“回扣”是指税务部门返回的2%手续费,这个议论倒也不是空穴虚来风。《个人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而且,不少单位的财务部门都将这2%的手续费作为财务人员的福利(其实这样做也没有什么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通知中第十七条就有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可我们一直是入账的,从没有私自动用过这些手续费。为了证明自己,我们不得不将从开始到那时所有涉及到返还手续费的凭证一一列出。浪费了时间,耗费了精力,还坏了心情,伤了同事间的情谊。
  从那以后,我就想:这么多年都过去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出现的一个个问题,也都一个个解决了,应该不会再有什么风风雨雨的了吧。可有一天快下班的时候,大李又来财务上大声地责问:“现在深圳个人所得税工资这一块的扣除费用已经是1600元了,邻省的江苏也都1200元了,为什么我们还是800元?”大李的话只是拉开了个序幕,随后责问的人就越来越多。
  是啊,为什么我们还是800元呢?我真不知道是为什么!只知道我们的税务部门只允许扣除800元,扣多了就是违法。
  看样子这个人所得税的风风雨雨,我们财务上还得继续承受。(《财务与会计》2004年第8期)
  注: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增至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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