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现代国家审计组织的建设,美国在起步阶段,却走过了一段不短的弯路。与英国一样,美国早年的审计也属于行政系统,与财务行政相配合,但后来改为隶属于国会。
早在1775年独立战争时期,大陆会议便适当地配备了专员负责财政会计和审计业务。尽管审计组织屡更,但一直坚持由国会对国家财政进行立法监督。1781年,战争到了最关键的时刻,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支援前线,改设财政监督官。立宪政体确立以后,国会于1789年通过了设立财政部的条例。该条例规定,应在部内设置主计长(ptroller)、审计官(Auditor)、国库官(Treasurer)和登记官(Register)四位,其中审计长负责审计各行政机构报送上来的全部会计帐簿,证明其正确性和妥当性,然后,将证明连同有关会计凭证送给主计长。主计长负责检查由自己决定的行动、管理各类会计帐册、收回拖欠美国政府的债务,并副签由财政部长发出的授与公共资金的全部证明文件。显而易见,政府帐目的结清最后在财政部,同时,为了调和和适应财务之立法监督的意旨,对财政部和国会的关系也作出了规定,指出财政部应接受国会的严密监督。
在1792年——1798年之间,邮政机关、陆军部和海军部曾先后配备了审计官,负责本部门的经济监督工作:
1.1792年建立邮政机构,由邮政总监受理各邮政局长的会计帐目,然后,按季将邮政收支会计记录报送到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终审。
2.1792年,在陆军部内设立审计官。在国会指拨陆军经费的范围内,陆军部长若要动支国库金,必须经审计官的批准。
3.1798年7月,设海军部审计官,其职责与陆军部审计官相同。
1795年,国会进一步扩大了财政部主计长和审计官的职权。凡管理合众国的公款者,均有责任将其会计帐目和凭证报送给审计官;对于未经核准的债务,由审计官呈报主计长作最后的裁决。
1817年,美国国家审计有了重要的、长足的发展。三月,国会通过公共帐目迅速结清条例,在财政部增设主计长一位、审计官四位。原有主计长为第一主计长,新设的主计长为第二主计长。原有审计官和新设审计官依次称为第一至第五审计官,其职掌各不相同。1836年,随着邮政部组织条例的修订,对邮政审计制度作了相应的改进,特设邮政部审计官,称为第六审计官,接管第五审计官审查邮政部的会计帐目。1849年,曾设关税监督与财政部第一审计官共同分担第一主计长的一部分任务。(蒋明祺著:政府审计原理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中华民国三十年,第295页.)
1893年,是美国国家审计史上重要的一年。这一年,创建多克里·克雷科雷尔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报告书中建议对会计和审计制度进行改组,并于第二年通过,史称“克雷科雷尔条例”。该条例规定:全部撤销第一、第二主计长及其助手,以及关税监督,另设财政部主计长和副主计长,并将原来的第一至第六审计官改名称为财政部审计官、陆军部审计官、海军部审计官、内政部审计官、国务部审计官和邮政部审计官。这六名审计官分署办公,在财政部长的领导下,对各部进行事后经济监督。在财政部内,审计官与金库出纳官处于对立地位,倘若在具体业务中双方意见不一致,由财政部长之下的主计长作最后的裁决。所以,这种审计制度属于财政之行政监督,缺乏独立性,致使审计监督不力。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美国的行政权不象欧州那样集中,而且有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政府职能不很突出的缘故。(杨汝梅著:近代各国审计制度上海中华书局1939年,第149页.)
当时,尽管美国财政部拨出任何一笔款项,均必须经国会的批准,但并没有制订预算,也没有正式的收支计划。总统不必向国会提出任何年度收支预算,财政部只要将各行政部门和机构所需经费的大概数字汇总起来,经各部审计官审核后,交给国会就可以了。国会主要依靠二种手段对公共财政活动进行立法监督:一是拨款法案,其内容详尽,旨在控制和引导拨款资金的恰当运用;二是在行政部门内设置一套内部牵制系统,用来确保在资金支出的每个环节,不同的官员能够验证经济业务,从而提供了一种安全措施。它们经常是国会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补充手段。在政府支出较少,联邦赋税很轻的年代,人们并没有把这种不正常的审计监督方式放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