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计总署的所有职员和雇员,不论是转进来的还是由主计长任命的,都应履行主计长交给他们的职务。
(5)主计长特别指定的职员或雇员的公务行为与主计长的公务行为具有同等的效力。
(6)主计长应制定必要的工作规则和条例。
第312条:(1)主计长无论是在政府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都有权调查所有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有关的事务,并在总统要求时和每次国会例会召开时,分别向总统和国会递交审计报告。该报告包括他认为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解释和处理会计帐目的立法建议,以及在有关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上,他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的立法建议。在这类例行报告或国会召开会议时提交国会的特殊报告中,主计长应提出提高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建议。
(2)主计长在接到国会两院或两院中负责管理收入、拨款或支出的任何委员会的指令时,应进行上述调查并作成报告。主计长还应根据任何一个委员会的要求,指示所属人员向委员会提供其所要求的帮助和信息。
(3)主计长有义务向国会报告任何联邦部或政府机构的违法开支和签订合同的情况。
(4)他还应就各联邦部门和政府机构对帐目和债权进行行政检查的适当性和效果性,以及各部对财务人员的机构帐目进行调查的适当性,向国会提出报告。
(5)根据预算局的要求,主计长应不定期地向预算局提供有关支出和核算的情况。
第313条:按照主计长的要求,所有的部门和机构都应向它报告工作职权、职责、活动、组织、经济活动和工作方法的情况。为了收集这类情报,主计长或经他授权的职员雇员都有权接近和查阅任何会计帐簿、凭证以及这些部门和机构的记录。
第314条:公务员委员会应当为审计总署的会计师建立一个名簿,凡申请进入该名簿的人都应由主计长提问考核。
美国的政治家们在引进英国先进的国家审计制度时,不仅采取了继承的态度,比如《预算和会计法案》明显表现了立法审计监督的思想,而且提供了美国过去不曾有过的新鲜见解,同时,进一步发展了英国立法模式国家审计的思想,使美国受之无愧地成为从英国手上接过这根接力棒,带领世界各国走向立法道路的新舵手。
对于向传统国家审计挑战来说,《预算和会计法案》把国家审计这种经济监督形式涂上一层民主的色彩,大大地增强了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的力量。该法案的颁布,无疑是从立法机构这块阵地向行政部门拉开的一支利箭。从此以后,它作为美国审计界最先进的一种法律武器,简直就是政府部门一切贪污浪费、腐败低效者眼前的洪水猛兽,令他们心惊肉跳,惶惶不可终日。
在美国审计史上,《预算和会计法案》是一部具有跨时代特征的典范杰作。它使国家审计建制在隶属关系上完全与美国政体结构相吻合,字里行间反映出来的新思想反映了资产阶级的需要和追求,标志着美国国家审计发展新时代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