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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审计史[1-7]立法模式国家审计的发展者(3)

来源:待查   发布时间:2004-09-28  作者:文硕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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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原因使国家审计职能依附于财政管理机构而发展缓慢。尽管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或障碍甚至后退,但由于其内在的必要性,国家审计事业总是不断向前发展。

7.2希望的曙光:对国家审计的改革

审计的改革

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民主政体与这种财政之行政监督制度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所以,对这种审计监督制度提出异议的人越来越多。为了补救这个体系的显而易见的缺陷,美国一些深受政治愈民主、财政愈公开、审计愈重要思想熏陶的政治家们勇敢地接受了英国现代立法审计监督制度的传统。他们一致认为,在燃烧着“神圣民主之火”的土地上,国家审计职能应自财政部移至行政权以外的超然独立机关,直接向国会负责。正是追求国家审计在政体结构上到位与和谐的这种意向,把美国引上了继承、探索和发展立法模式国家审计的道路。

这种声音反映到国会以后,引起议员们的极大兴趣。他们对提案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集中在主计长的任命和任期问题上。众议员同意主计长由国会任命,以确保其独立性。而且,考虑到每一届国会的寿命只有两年,无法保证主计长任期的连续性,又规定主计长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此外,国会规定,主计长只有在被弹劾或者国会一致决议时,才可免职。经过几番讨论,国会于1920年顺利通过了有关新建国家审计的法案。当时的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对这项法案也极为赞赏,只是因为原案规定总统无权罢免主计长官,威尔逊认为违背宪法“任命权是授给总统的”的规定,才否决全案,并于同年六月十日退回国会。

第二年四月,国会重新召集会议,两院再次将关于新建国家审计的原案分别提出。不过,这次主要对两项条款进行了修订:(蒋明祺著:政府审计原理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中华民国三十年,第296页。)

1.将主计长和副主计长的罢免权,改为非经两院联合决议,不得罢免;

2.如果一定要罢免,除经两院决议外,还必须依法经总统批准,才能罢免;

在制定和通过这部著名法案的过程中,还有一段令人寻味的小插曲。它给人们的某些启示,迄今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马萨诸塞州众议员路斯先生在国会讨论审计法草案时,对第312条(1)仅提审查收支,不提审查“公共资金的运用”的做法提出了批评。他在众议院的议员席上强调:在通过法案时一定应加上这一用语。他指出:

……在这一特定的条款中,我们能够使其含义更为明确。这一条款已经形成文字,但我担心本条的用语有可能导致在这个岗位上的某些从业人员认为他的职能纯粹是事务性的。就是‘会计员’这个字所包含的职能,即所用的词汇意味着是簿记员、出纳员、司会员,而不是调查研究怎样用钱的人员,不是走出办公室去自找麻烦的人员,不是试图发挥首创精神寻找节约途径的人员。因此,我提议在出纳员、司库员、会计员这些词条之外,即在收入和支出之外再加上‘运用’这个字。在这个议员席上,过去是否曾提出过对人民具有更大用处的单字修正案,我就不知道了。

事后,路斯先生又作了以下叙述:

主席先生,目的是务必使主计长不是单纯地从一个会计员的观点关心现金的收付,而是还要关心现金的运用是否经济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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