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围绕会计总署的一场争论
会计总署的建立,使美国政府的一种思想变成了现实,这就是,在现代民主国家,行政机构的开支应受到某些依照法律或宪法而建立的机构的检查。但是,自1934年起,有关方面对这种国家审计机构进行了批评。
1934年,美国一位名叫A·E·巴克(A.E.Buck)的政府财务官员撰文指出,主计长的权力是不一贯的、不合逻辑的。他认为,会计总署的政策和工作事实上削弱了财政部和预算局的财政权力,会计总署的主计长实质上正行使一种本质上属于行政的权力,因为主计长和他所领导的会计总署除负责国家审计任务以外,还承担为各联邦机构、会计系统和财政部中央会计系统制定会计原则和各项制度的任务。所以,巴克极力主张将会计总署的行政职能移交财政部,同时,成立一个新的国家审计机构以取代会计总署。
1937年,罗斯福总统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也向主计长发动了一次重要的攻击。该委员会在讨论财务管理和监督时宣称,主计长办公室没有制定出一套综合的、适当的会计制度,而且,主计长行使的基本上是行政权力,所以,他的经费监督权应该移交财政部长,他的职称应改为审计长,会计总署应改名为审计总署,再者,它的权力应限于经费审计。
上述观点马上带来一场争论。布罗金斯研究所认为,国家审计乃是申请拨款和结清与调整帐目的基础,这种功能必须由国会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应将它作为国会管理公款的必然结果”。他们指出,“保护国库是宪法赋予国会的一种责任,只有由专司审计的官员继续地、不断地注意,这种责任才能履行”。所以,他们建议,一定要将会计总署的名称改为审计决算署,主计长的职称应改为审计长。
这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会计总署的行政职能部分,许多观点显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其结果并不明显,因为迄今为止,会计总署的名称和隶属关系均无变动。政治实践证明,行政机构被期望于忠实地遵守工资标准、契约程序、差旅制度和其他经费开支方面的规章制度,但仅有这种思想是不够的,必须由立法部门设置某些实际的监督机构,来确保这一点真正实现。对于这一点,论战双方都是一致的。
7.5国家审计的新进展
美国与西德、英国、法国的区别在于,它们的预算法规特地为国家审计的行为提供了很大的自决权。
1921年的《预算与审计法案》授权主计长“调查……与岁入、支出和公共资金的运用有关的一切事务”。法案的同一节还责令主计长向国会提交报告,并根据要求向总统提交报告,在报告中,他要提出“使公共开支更经济或有效的建议”。因此,他可以在极为广泛的原则的基础上在这一领域广泛地实施享有自权权的审计。
然而,会计总署正当乳臭未干之时,在执行其职责方面还缺乏想象力;在华盛顿,它在日常“打勾再翻过来”的凭单审计上积聚了大量的工作人员,这种审计基本上是把目光局限于合规性。第一胡佛委员会对会计总署极为苛刻;它对授予会计总署财务权以使之负责介绍会计制度和解决申诉明显表示不满。该委员会认为,这些原本应该是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责。会计总署应受到指责,因为它不仅越俎代苞,而且把事情做得一塌糊涂:
该机构没有去从事重要的任务,都把时间浪费于审核早已通过行政方式审核过并已支付的千百万收据和信用证,并对原本有条不紊的事务作无休无止的琐细分析。会计总署自成立以来就很少向国会提交具有重大意义的审计报告,国会对此应给予严厉的批评。
委员会认为,会计总署应当成为“国会在查寻公共资金的浪费和滥用过程中的有力帮手”,这使得多年以来各方对美国审计机关所作的批评达到了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