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与该提案有关的委员会主席、衣阿华州的众议员古特先生,就该修正案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本委员会的意图是,主计长不应该只是一个簿记员或会计员;他应该是一个真正的批评家,而且不论国会或行政当局的政治情况如何,他应该经常到国会来。如果他发现滥用资金——这是一种失职——他应该指出这种失职并将有关事实提请拥有拨款管辖权的委员会注意。因此我完全不反对这位先生的修正案。我认为它将有助于达到有用的目的。
1921年6月10日,哈定总统终于签字公布了国会提出的这项法案。这就是著名的《预算和会计法案》。根据该法案,在国会之下,设置独立的国家审计机构——会计总署,同时撤销财政部的主计长和审计官,并将这两项职权全部移交会计总署,从而使美国国家审计的发展实现了一次大的转折。
我们知道,美国分权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三权密切制衡,其中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最大威慑权,就是他掌握着对政府开支的全部经费详细地进行表决的权力,即所谓“国会掌管钱袋”。《预算和会计法案》的基本目的是在行政部门建立一套统一的预算制度。但是,国会也认识到,要取得制衡的效果,立法部门就应牢牢保留对“钱袋”的控制权。所以,1921年的审计法授予主计长广泛的调查权,并要求他为国会及其任何一个对公共钱袋拥有管理权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文硕:现代国家审计,《审计研究资料》1989年第一期,第7页。)自从增设了会计总署这一新机构,无疑使国会进一步强化了自已的监督权力。
尽管在1921年会计总署创立时,人们对该机构是作为一个超然独立的机构,还是作为立法部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行使某种行政权这一问题,一直争吵不休,但对一点的意见却是一致的,这就是,会计总署有义务应国会及其委员会和议员的要求,向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美国著名议员威廉·普罗克斯迈尔先生在为《美国会计总署》一书所作的“序”中对于国家审计与国会之间的关系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
会计总署的活动对于国会顺利地发挥其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会计总署和它所拥有的审计权与调查权,国会在监察和监督方面就几乎无能为力。而且,会计总署几乎是国会可用来调整行政部门片面的用款要求的唯一机构。
当时,会计总署共有职员1,700人,预算300万美元。第一任主计长名叫约翰·R·麦卡尔。早期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对各项支出细目进行详细审计,而且偏重于合法性审计,故大多数在编人员均为律师或会计员。
会计总署的主要职责是:
——调查所有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有关的事项;
——提出更经济、更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的立法建议;
——准备国会指定的各项调查和报告;
——事先决定所议各项支出的法律根据;
——解决和调整政府提出的或向政府提出的各项索取与要求;
——制定各项会计格式、制度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