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16日,程序选举委员会向众议院提出了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共分八个标题,其中一个标题是财务控制,主要讨论主计审计长的作用,并坚决支持支出委员会的观点。该委员会认为应由众议院任命主计审计长,指出:
国家审计师是议会的服务人员,审计活动的费用应由议会决定,而不是由财政部决定,从而保证由众议院而非财政部决定国家审计的作用、级别、资格和薪水。
进入80年代以后,立法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就扩大国家审计的作用的争论开始进一步激化。
1980年3月,政府就主计审计长的作用,发表了绿皮书。该绿皮书第64节归纳了向议会委员会、其他团体和个人征求的意见:
1.主计审计长应发挥以下的作用:
(1)对政府部门的会计记录,实施基本的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
(2)对支出的公共资金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进行检查;
(3)必要时,调查计划项目是否有效地达到了规定的政策目标。
2.主计审计长和决算审查委员会之间,应保持有效的业务关系;
3.主计审计长对非部机关实施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部级机关对下属机构支出的监督制度和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4.决定是否对这种机构实施审查或检查,应视不同的情况而定。主计审计长不应将国营企业作为审计对象;
5.国库和审计部法授予财政部的特定命令权已经失效,应以适当的新立法取代之;
6.政府可以对主计审计长控制预算的几种方案进行选择,但应考虑对国库和审计部职员的影响;
7.行政部门和议会双方,均应重新确认主计审计长的独立性。
决算审查委员会于1981年2月发表了三卷本的报告书,以作为对这份绿皮书的反映。该报告书名为《主计审计长的作用》,系1980年至1981年度决算审查委员会第一次特别报告书。决算审查委员会基本上同意绿皮书中表明的意见,但也提出了有益的改进建议。它严肃地指出:(约翰·格林:《绩效审计》徐瑞康、文硕译,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p.98.)
……现在的法律已经过时,没有反映出主计审计长实施审计的本质。在我国,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对现在和未来广范围的公共支出进行审计的框架,以充分保证对议会承担的经济责任,这是不可或缺的。
所以,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