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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审计史[1-6]立法模式国家审计的开拓者(2)

来源:待查   发布时间:2004-09-28  作者:文硕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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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立法国家审计的兴起,论过程,是演进的;但论结果,则是革命的。
  二是监督从国库领款人员的支出帐目。这种权力由高级审核厅掌握,凡收受行政官和其他人员的各种报告,只要出现法律纠纷,均由该审核厅负责处理。尔后,改组为国库法庭,取消了财务监督职权。伊丽莎白时代,又任命国库预付金的审计人员,负责对会计人员的支出事项进行监督。1785年,成立审计委员会,继续行使国库预付金审计人员的职权。四年后,又将地税收入审计人员的职权交由该委员会掌理。

由此可见,当时的审计监督制度并不统一,而且,审计效率也不太高。这套制度主要有两大缺陷:

1.主要由作为行政机构的财政部自行审核,故国家审计实际上是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缺乏超然独立的地位;议会的经济监督只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

2.审查后的决算报告不报送下院,导致下院不了解经自己批准的经费由国库发放后使用的情况如何。

因此,英国国家审计现代化的下一步行动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审计监督体制,也就是说,一方面加强议会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建立能真正体现立法监督思想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1831年,詹姆斯、格雷厄姆先生出任海军大臣,1861年下院设立决算审查委员会,为英国国家审计改革,掀起了两次小小的高潮。

格雷厄姆在海军预算演说词中,积极主张对各项支出的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进行调查,并强调海军部每年应将资产负债表呈送下院,所以,议会于1832年通过《海军帐目法》,要求海军部每年应向下院报送决算报告。当时,高级海事法庭第一个依法向下院呈送了有关决算资料。这项规定和做法于1846年推广到陆军和军械所,到19世纪60年代出现了需经下院审查的会计帐目愈来愈多的现象。但是,议会的大多数成员并不具备审查会计帐目的能力,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独立的专业机构来完成这项审查任务。

1856年,下院设立公共资金委员会。该委员会审时度势,提出了三项建议:

1.要实施有效的经济监督,必监守国库金的发放;

2.议会必须自设超然的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向议会报告;

3.这种立法性质的经济监督,应普及到海军部和陆军部以外的一切行政机构。

这些建议提出以后,在议会马上引起强烈反响。1861年,议会公布议事章程,规定在下院应设立常设委员会(后改称决算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决算进行审查,并向议会进行报告。

1866年,议会通过了《国库和审计部法案》,根据该法案,凡是英国岁入,均以国库公款的名义,存入英格兰银行和爱尔兰银行;它的所有权属于代表人民的议会,而不属于英王,并受议会的监督。该法案还规定,政府的一切收支,应由代表议会、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主计审计长实施审查,主计审计长由英王任命,但只有经过议会两院的一致同意,才能令其辞退;主计审计长下属官员的任命,属于财政部的权限;国库审计部的组织,由主计审计长决定,但需经财政部的同意。1867年,根据《国库和审计部法案》,成立了国库审计部,统一实施国库监督和经费帐目检查。主计审计长的全称为“国库收支主计长和公共会计审计长”。(杨汝梅著:近代各国审计制度上海中华书局民国二十年,第123页。)

英国所以能在立法监督方面完成国家审计的现代化,完全依赖于众议院决算审查委员会。主计审计长代表议会进行审计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与决算审查委员会保持密切的联系。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基本上都以主计审计长的审计报告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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