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新的审计法应规定,由财政部任命国家审计署的审计人员;
1981年7月,政府对决算审查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了反映。它马上发表一份文件(Cmnd8323),明确表示不赞成扩大国库和审计部的权限。
该文件第6节指出:
政府依然认为,通过立法适当地规定主计审计长的权限,是有益的。但是,这并未迫在眉睫。过去二年的经验表明,现在的法律,实际上未必妨碍对国库和审计部、决算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改革……。
就在政府和公共决算委员会之间为国家审计的作用问题争吵不休的时候,一位名叫诺曼·森特·约翰·史蒂瓦斯的议员站出来说话了。
以他这样的身份论民主政治对于新的国家审计制度的需要,其感受应该是相当深刻的。他在以个人的名义提交议会的一份提案中,陈述了扩大现行国家审计作用的必要性。经过面红耳赤的争吵和较大幅度的修订以后,议会于1983通过了一项名为《国家审计法》的新法案。1984年,这部由三部分组成的法案付诸实施。而且,从1984年开始,国库和审计部的名称不再使用,审计机构定名为国家审计署。
此外,对审计方法和审计师的资格要求,也进行了一些改革。这主要表现在:
1866年的国家审计法案要求对经济业务进行详细审计。1921年的修订法剔除了这种对经济业务进行100%的审查的作法,并间接地接受了测试的概念。最近,不仅采纳了系统基础审计,而且要求进入国库和审计部的新职员,均应接受专业资格考试。现在,还要求新职员应接受特许公共财务和会计协会的考试。
6.5新的国家审计法案
随着国家审计的改革进程渐次展开,英国传统的审计制度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场挑战中,许多自觉追求先进国家审计制度的志士仁人不避锋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国家审计法》就是这种探索的成果之一。
该法由三部分组成,相当于汉字4000字。其中前言部分指出:
本法将重新规定主计审计长的任命和地位,建立决算审查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重新规定政府部门、机构和团体必须提高使用公共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从而加强议会对公共资金支出的控制和监督;本法将修改1866年和1921年国库和审计部法中的若干规定。
该法第一部名为“国家审计机构”,主要内容是:
1.由陛下根据众议院的提名,任命主计审计长;
2.主计审计长为众议院议员;
3.主计审计长和国家审计署的任何职员都不受国王陛下的领导,也不代表政府履行职责;
该法的第二部分名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主计审计长可以检查任何部门、机构或其他团体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2.如果主计审计长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适合本条款的机关和团体不论在哪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共资金那里接受了收入的绝大部分,那么,就可以对该机关或团体在会计年度内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实施检查;
3.第1条不能解释为,授权主计审计长去检查被审查机关或团体的政策目标;
4.主计审计长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权取得进行检查所必需的所有文件,有权要求负责文件的任何人或保存文件的任何人提供文件、资料和有关解释。
该法的第三部分名为“其他事项和追加规则”。第11条和第12条废除了财政部长在特定场合可以命令主计审计长的权限。
该法自1984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成立了国家审计署。该署的最高长官为主计审计长。主计审计长决定职员的任命条件、任期和报酬。主计审计长每年向下院提出本署的经费预算。该法案第4条(2)规定:
主计审计长应在1984年3月31日的会计年度和发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编制国家审计署经费预算方案。决算审查委员会应检查这一预算方案,必要时,该委员会应作适当的修订,然后报送给众议院。
为了监督这条法案各条款的实施,设置了著名的机构——决算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随时向议会报告。该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1.担任众议院议员的决算审查委员会委员长;
2.众议院院长;
3.由众议院任命的七名议员,他们均不能是英王的内阁成员。
在英国国家审计史上,《国家审计法》是一座新的里程碑。直到70年代,在英国,传统的国家审计意识据以存在的社会和政治基础仍然相当强固。《国家审计法》的公布,使英国这个最早建立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但后来又落伍于世界的民族,在危机和挑战面前很快又重新站住了足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