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条规定,如果财政部在规定的日期内,没有将主计审计长关于拨款帐簿和既定费支出帐簿的审计报告呈送给下院,那么,主计审计长应立即向下院呈送该报告。
第30条指出,主计审计长在审核帐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承认未盖章的收据的效力,是合法的。这种批准只能在他认为合理并对公益事业有利的情况下作出。
第43条规定,会计官对主计审计长不核准或指控其帐目不服时,可以向财政部申诉。财政部应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可以完全或部分撤销对上述人的不核准或指控。这时,主计审计长对财政部的决定不同意时,可以保留意见。
第44条规定,财政部认为适当时,可以免除有关部门向主计审计长呈送某些帐簿的义务,不过,这类帐簿只限于公款收支表以外的帐簿。而且,他可依照法律、惯例和他的决定,使这类帐目免受审核。但是,财政部决定的免受审核的帐目记录副本应提交议会。
一般来说,当时,初审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官办理,复审工作则由国库审计部的审计人员办理。前者系财政之行政监督,后者系财政之立法监督。
此外,1921年的修订法规定:收入帐目和物品帐目,亦须由主计审计长审查后呈报议会,并规定各部经营的造船业、制造业和工商业编制的收支决算报告表,连同资产负债表和财政部规定的费用明细表,报送主计审计长审核。
总的看来,这部法案的内容是丰富的、深刻的。它第一次从法律上将国家审计从数千年来沦为最高专制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变成反对专制、追求民主的一把利剑。也就是说,它是英国议会向承担经济责任的行政部门和官员提出的挑战书,是现代国家审计借以宣告独立于行政部门的宣言。它彻底结束了传统国家审计的时代,为英国国家审计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库和审计部法案》的颁布,给英国的国家审计带来了全欧州甚至全世界的声誉。后起之士在它的影响下,奋起图进,尤其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前南斯拉夫、前罗马尼亚和前波兰诸国的继起,一个采用立法模式的发展风暴席卷全世界。
6.3在战斗中茁壮成长
19世纪时,合规性审计是审计人员传统的正式职能的全部,它是维持行政管理和财务行为的秩序和纪律所不可缺少的一项控制职能。但是,在现代国家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它明显地表现出严重的缺陷。这就是,它不关心行政活动的经济性,对改善、简化、合理或改革丝毫不感兴趣,只是一个消极性的控制行为。
进入民主时代以后,政府每年都要动用巨额的开支,行政工作的失误有时会造成惨痛的损失。最铺张浪费、最愚蠢、最计划不周的经济行为在法律意义上经常是“合规的”。许多人指出:行政人员的过失要比会计人员的过失带来更多的经济损失。
于是,从合规性审计的局限中解脱出来,将国家审计调整为对现代国家令人头痛的行政问题进行控制,成为许多西方国家改革和完善国家审计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