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接受资助的团体主要由公共资金扶持的情况下,主计审计长有权对该团体的会计报告进行审查,而且,应将这些会计报告提交给议会;
2.在非部级机关,主计审计长应调查其会计帐簿和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向下院报告;
3.应继续保留现行的对国营企业和其他公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制度,但是,主计审计长应调查这些团体的会计帐簿和记录,以便向众议院报告;
4.在议会批准向私营企业或其他团体提供所有的补助金或贷款时,不管这些公司或团体是否具有盈利性质,主计审计长在必要时,均应将能够调查这些公司或团体的会计帐簿和记录,作为提供补助金和贷款的条件;
5.应继续保留现行的由地区审计官或公认审计人员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的自治体实施审计的制度。但是,批准任命公认审计人员的责任,应由环境大臣移至地方政府外部审计主任检查官。主任检查官应继续就审计人员报告书中揭示的事项,编制年度报告书。地区审计局的职员应该从环境部划归主计审计长。主计审计长应就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审计中所揭示的一般性问题,向议会报告。
6.应考虑将苏格兰地方政府会计委员会的职能移交给主计审计长;
7.对国民保健机构的一般性审计,应由卫生部移至主计审计长;
8.本委员会现在不建议变更主计审计长对北爱尔兰的作用;
9.为了主计审计长履行职责,应创建国家审计署;
10.国家审计署的经费,应由众议院预算承担;
11.应为国家审计署单独设立日常会议录;
12.法案规定,应设置决算审查委员会,由经下院表决任命的议员组成,其中包括委员长。该委员会的职责是:
(1)任命地方政府外部审计主任检查官;
(2)任命国家审计署的职员;
(3)规定国家审计署职员人数、报酬和其他工作条件;
(4)编制国家审计署年度支出预算方案;
(5)任命会计职员,负责国家审计署预算开支的会计业务。
13.主计审计长为国家审计署的最高长官。国库和审计部,以及地区审计局的现职人员应调到国家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