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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私企的财务风险要大一些,因为私营企业做假账、偷漏税的概率比国企要高些,所以财务上担着违法违纪的风险比国企要大。 分析了私营企业对打工者有利和不利的地方,那么国有企业对我们这些出卖劳动的人又有哪些有利的地方呢? 1、在国企,会计和厂长经理之间往往是一条道上的(一般指财务主管),所以他们之间还是合作关系,会计的地位还算不错。如果说老总是总统,会计就是总统夫人。总统的脸色要比皇帝好,少了些傲气和故作威严。混得再不好总统也不能随便炒掉,人身的权利大些,在制度上总统要比皇帝更人性化些。 2、在国有企业做会计,工作量要小于私企,自己可支配的时间要多些,有时间学习考试。 3、在国企就职,收入都有规定的条条框框,也就是都有基本的政策性工资待遇,但和总统关系好的往往会得到额外的报偿,比如直接奖励钞票或间接给个肥差。另外,做国企的会计,工作风险相对小些。 4、对于有能力的人,国企的发展空间大。私企的最高职位比如董事长你想都不要想,但在国企只要你有能力,不但厂长经理可以当,并且还可以跳入政府的圈子。 5、国企最大的优势在于有政府的保驾护航,大树底下好乘凉,国企在争取社会资源时相对于私营企业来说要容易一些,因此国企员工心里更有保障感。一般人都只求个生活稳定,有个保障,私营的东西说倒就倒,说散就散,而国企就算倒了,政府还在,问题解决的几率要大得多。 国企的优点显而易见,对于就职者来说,国企也有它的种种不是之处。 首先,一般新厂长经理上任,都要在管理队伍中扶植自己的亲信,对不顺眼不听话的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肃清,因此在国企任职的管理人员如没有见风使舵的本领,将会面临被淘汰或不被重用的危险。同时,在国企里关系复杂,在晋级和加薪方面很多都要关系,这样就有可能使那些实实在在干活的人面临较少的晋级和加薪机会。 其次,国企的厂长经理虽说是选举产生的,但职工们举不举手,与他(她)能不能当上厂长经理基本没有关系,基本上都是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任命的,职工的权利经常名不符实。 再次,现在都是厂长经理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看你顺眼,让你上岗,不然可以调岗、下岗。今天是会计,明天让你干审计,三天两头折腾你。审计干得也不错,“上调”你到纪检室,让你做“更大”的事情。 第四,在国企有时是干得越多,问题越多,得到的越少。因此,在国企往往是,员工散慢,凝聚力不强,集体感也不强,通常都抱以混的态度工作。 第五,国企的用人制度不如私企灵活,论资排辈现象严重。国企人才济济,但对厂长经理来说这些并不都是宝,不是自己的人都靠边站,管你是不是人才。在国企要发展,不仅要有业务技能,还得掌握溜须拍马,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第六,国企的一切都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国企的厂长经理们的责任心与使命感都不如私营企业主,企业发展远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眼前利益,有些厂长经理们往往是“自家的存款不动,自家的饭菜不用”,而普通员工们什么开支都是从那每月固定的工资中付出,心理极不平衡,工作中带有怨气。 由此看来,无论是伺候皇上还是服务于总统,应该说是各有利弊,对于我们这些普通的会计工作者来说,饭碗的脆弱程度基本相同。好的总统比皇帝好,好的皇帝比总统好。选择私企还是选择国企,主要还是看你自己性格秉性、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看你所要选择的生活道路。 如果你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无论哪里都是你的天下;如果你更重视工作,那么建议你去私企(当然包括外企);如果你的关系处理得比工作好,建议你去国企,那里更有你的一片天空;如果你是很普通的人,性情平和,能力平淡,不敢冒险,那么国企是你的最佳选择。 择业是人生大事中的大事,关系到自己的前途命运,择业远非上面说的那么简单,在择业时还应当考虑:是否有好的工作环境(包括办公条件和人文环境);企业领导的个人魅力(有时国企私企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找个好领导);企业的发展趋势(经常变换工作是一件伤心伤身的事情,相对的稳定或呈上升趋势的企业会对自己有安全感);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公司治理结构好,皇帝也不会君主专治。好的管理可以使狼变成羊,不合理的制度却能使羊变成狼);工作的成就感(包括被重视的程度和自己的满足感);个人发展空间(最高能做到什么职位,拿到多少薪水);人生各阶段不同的需要(比如年轻的时候经济需要多一些,也可以承受大一点的工作压力)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生活中的某些东西有时根本就不是自己可以选择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把握现在的分分秒秒,做好自己要做的每一件事情,充实自己,提高自己,这样无论是伺候皇上还是服务于总统,我们都有充足的资本,我们都有足够的底气,我们都会活得扬眉吐气。待到条件成熟时,我们或许能开拓出自己的一片田地。(2005-7-31) 他们的权利谁来保障 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由于经济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1993年、1999年全国人大分别两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至今。 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1993年修订后的《会计法》继续了这一条款,由于形式的发展,1999年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不再有这一条款,而是增加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款。 尽管如此,在各地方的会计管理办法中依然有对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定。比如,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含聘用、解聘,下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会计人员的变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从以上的法规规定里面我们看到了对国有单位会计人员的要求和呵护,当然这也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发挥财务会计的职能,这一点在“会计委派制”中体现得更加明显。目前“会计委派制”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无论哪种形式都是一种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这样的形式使财会人员更加独立于所服务的单位,制度执行会更加到位,更加客观公正,减少了财会人员稍不听话便有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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